【大紀元2015年03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搬家時,如原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距離比新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距離長40公里以上 ,搬家費才可在報稅時申報減稅。本月月初的一個報稅案例,主要針對這40公里該如何測量。
案例中的報稅人,因新工作原因,於2012年8月左右從亞省Cochrane搬至卡爾加里,當年報稅中認為自己有資格申報近1.7萬元的搬家費。報稅當事人和加拿大稅局(CRA)對當事人新家和新工作地點之間的距離為15公里達成一致意見,但在原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的距離上有分歧,稅局認為是40公里,而報稅人堅持認為是近60公里。
而2者堅持的距離差距,對於確定報稅人是否有資格申報搬家費非常關鍵。如以稅局意見為主,則其原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距離比其新家和新工作地點之間的距離僅長25公里。稅局認為,這一距離應以主要城市道路線路測量的近40公里為主,即以標準最短線路為主。
但納稅人認為,2012年報稅年期間,其原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的上下班路線一般情況下不會走這條城市路線,而是走繞城高速以避免城市道路沿線的輕軌施工導致的延誤。而繞城調整路線長近60公里,新家距新工作地點之間近了45公里,因此完全有資格申報搬家費。
那麼,這一距離到底是以城市路線還是以繞城高速線路來測量呢?
本文案例中,很顯然城市線路比繞城高速要短,但城市線路上的道路施工是否真的導致大眾平日通勤是否避開此線路?
法官裁決認為,由於《個稅法》使用距離這一術語,那麼距離一詞完全可延伸,將施工過程中的線路排除。此外,如施工時間並未過度拖延,用城市線路來測量距離仍為正常。報稅人提供證據顯示,該城市線路上的延誤從2010年開始,施工預計於2012年11月竣工,但法官認為,城市路線上的延誤和繞行持續時間並不太長,用城市路線來測量原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的距離並非有甚麼不妥,因此駁回報稅人搬家減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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