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9日電)公營事業民營化利益輸送與圖利等弊端叢生,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察委員王委員美玉提案,糾正行政院、國發會及退輔會。
王美玉表示,公營事業民營化屢有賤賣公產、利益輸送、圖利特定人、財團的非議,行政院及國發會一再忽視制度闕漏,在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過程中,未能監督退輔會針對個案強化審查評價的合理可信度,放任原公營事業高階管理人員轉任民營化新公司,又推諉卸責,顯未維護政府及人民最大權益
糾正案文指出,榮民公司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的19件在建工程相關價格評定,不屬於法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方式的評價範圍。
但退輔會並未考量由退輔會所組織的「榮民公司民營化營造業務移轉民營資產價格評價委員會」的專業能力是否勝任,竟因作業期程緊迫,且無前例可循,便宜行事逕予交付該評價委員會「附帶」評價,實屬草率,不負責任。
糾正案文指出,評價委員會既無專業能力評定19件在建工程責任施工相關價格,又在委外評價單位立場遭質疑時,竟未考量榮民公司與民營化新公司存有利益關係,逕採該公司自評總價,毫無依據及標準即評定總施工管理費占總基礎施工成本比率,過於草率。
王美玉指出,榮民公司19件在建工程,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但在契約書並未規定民營化新公司於各工程需派足在建工程計畫人月表列人數,才可請求展期增加施工管理費,導致須再追加增付至少1億8847萬元的施工管理費予民營化新公司,損及政府權益,顯見退輔會嚴重失職。
退輔會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榮民公司19件在建工程委託民營化新公司責任施工,如因展期增加施工管理費,屬委託契約中的例外規定,須非可歸責於民營化新公司的事由,始可請求。計算方式是於民營化議約時合意訂定。退輔會已要求榮民公司落實履約管理,釐清責任及給付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