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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通過仍會被拒 入籍加拿大很難嗎?

【大紀元2015年02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高雲林多倫多報導)即使通過加拿大入籍筆試,也未必能順利成為公民。一名中國女移民在居住時間庭審複查中,被法官要求口試以測試了解加拿大的程度。她雖然通過了入籍筆試,且居住時間合格,但因口試未通過,入籍被拒。

根據最新一期的《移民彙編》,44歲的申請人王海倫(Helen Han Wang,音譯)2007年2月12日移民加拿大,並於2010年7月9日為自己和未成年女兒申請入籍。

2011年9月22日,王海倫通過書面入籍考試,之後她被告知要填寫一份居住問卷調查。同年10月,她將完成的問卷遞交給加拿大移民局。

此後,王海倫未收到有關其入籍申請及問卷的任何消息。2013年6月,她給加拿大移民局打電話詢問申請狀態。移民局去信告知她需要出席聽證會,法官會決定她是否滿足居住要求,信中還提到,安排上庭需要24至30個月,屆時申請者會收到通知。信中沒有進一步提到有關聽證會目的和內容。

出庭通知於2013年11月7日發出。通知稱,公民法官需要更多信息才能對入籍申請做決定,申請者必須出席。法官將在聽證會上決定申請者是否符合所有要求,同時他們也要接受詢問,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英文或法語能力,以及充分了解加拿大。

在2013年11月29日的聽證會上,公民法官告知王海倫要進行口頭知識測試。王海倫要求給予時間複習,法官拒絕了她的要求。測試開始後,王海倫再次要求給予時間複習,被法官又一次拒絕。結果,王海倫20分中只拿到6分,未達到所需的門檻分15分。

在聽證會最後,公民法官告訴王海倫她沒有資格使用醫療保險,並讓她停用卑詩省保健卡。同時,公民法官也對她獲取GST/HST和兒童稅收抵免福利提出質疑,她不在加拿大期間一直獲取這些福利,這違反了所得稅法案(Income Tax Act)。

入籍申請被拒理由

公民法官發現,2007年2月至2010年7月5日期間,王海倫至少有1,095天身處加拿大,依據入籍法案(Citizenship Act)第5條(1)(c),她滿足居住要求。然而,申請人不符合入籍法第5條(1)(e)的要求,因此她的申請未被批准。入籍法案第5條(1)(e)要求申請者對加拿大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並且充分知曉公民權利和義務。

公民法官認為,申請者在聽證會上未能證明對加拿大有足夠的認識,而且不太明白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法官表示,在2013年11月7日發出的通知中,已明確告知申請者可能進行知識測試,且測試內容基於學習指南《了解加拿大:公民的權利和責任》(Discover Canada: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itizenship)。

王海倫上訴稱,她已順利通過筆試,公民法官沒有權限在庭審中口頭重新測試她對加拿大知識的掌握。因為入籍法案第5部分要求移民部批准符合所列要求的任何人,一旦申請人滿足所有要求,他或她必須被授予公民身分。

王海倫指出庭通知中對重新測試她了解加拿大程度這一信息不明確,如應指明「儘管你通過筆試,但面試時法官仍會測試你英語或法語,以及你對加拿大的了解,因此你應該複習學習指南《了解加拿大》。」

此外,她認為聽證會重在查她的居住時間密度,並非了解加拿大,因為她之前已經通過了筆試。王海倫還辯稱,對已經通過測試者進行重新測試本身就有問題。

公民法官表示,對申請者重新測試,是因為她不認可之前的書面測試準確反映了申請者的情況。法官對此結論提出兩點原因:其一,她強調申請者提出入籍申請後沒有居住在加拿大;其二,申請者的一些行為表明她不了解加拿大公民的責任,如申請者不居住在加拿大期間,仍繼續收取GST/HST和兒童稅收抵免福利。

上訴被駁回

2014年12月10日上訴法官駁回王女士的入籍被拒上訴。受理上訴案的法官倫尼( Justice Rennie)認為,公民法官有權在聽證會上口頭測試申請人對加拿大知識掌握程度。

倫尼認為,在這個案例中,公民法官有充分的理由進行複查,申請人在申請期間有134天不在加拿大,而她的丈夫從未在加拿大居住過,並在2012年失去永久居民身分。王海倫雖然在2011年9月22日進行入籍測試,且完成居民問卷調查,並聲明是真實的。但法官註明,2011年9月17日,申請者在上海。此外,問卷中關於離開加拿大的天數及原因中,註明「度假321天」,這足以成為重新測試的原因之一,因為不在加拿大近一年,不是度假。

公民法官在結論中表示,申請者自2010年7月5日遞交申請後,就沒有居住在加拿大,之後僅回加拿大總共不到6個星期。因此,申請者與加拿大、加拿大的機構、人民、價值觀和傳統失去接觸,為了證明申請者滿足掌握知識的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測試。

多倫多法律事務評論員馮志強對《大紀元》表示,他認為公民法官在程序上沒有用過頭的條例,由於審理個案的公民官不滿意申請者的背景,因此需要在法庭上審核,且申請人事先已接到通知,她並不能以不清楚為藉口。

馮志強表示,碰到要求出庭做安全檢查並不罕見,例如華人姓名變成拼音後有很多重名,有些有犯罪記錄,因此並非通過筆試就萬事大吉。

責任編輯: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