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3日報導】(中央社)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涉收賄案一審遭判刑18年。由於胡景彬罹患大腸癌,台中看守所無法醫治,台中高分院同意以新台幣500萬元讓他交保。
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被控審案收賄,檢方依貪污等罪起訴;台中地方法院依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胡景彬1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而他的三房黃月蟾依共同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併科罰金400萬元,褫奪公權6年。
台中高分院指出,1月21日二審辯論終結後,由於胡景彬罹患大腸癌,台中看守所無法醫治,1月21日同意讓胡景彬以500萬元交保候傳。
至於黃月蟾因涉案部分已辯論終結,無串證之虞,也以300萬元交保候傳;全案將於3月4日宣判。而台中高分檢不服交保裁定,已提出抗告,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胡景彬在民國101年10月承審台中市中港大飯店產權訴訟案時,與同居人黃月蟾合作,透過中港大飯店法定代理人邱姓女子的弟媳黃姓女子擔任白手套,向邱女索賄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