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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應設防焰物 違者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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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澎湖縣15日電)澎湖縣消防局指出,公共出入場所在150平方公尺以上場所,應設置防陷物品,以維公安,違者依法告發新台幣6000元至3萬元罰款。

澎湖縣消防局表示,凡建物在11樓以上或是地下建築物,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上的公共出入場所,如戲院、舞廳、KTV、酒吧、健身中心、飯店、市場、超商、賣場、展場、餐飲、照護、安養、職訓所,幼兒園、補習班等等,都必須是設防焰物品的場所,包括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都需具有防焰標示,以維護出入大眾的安全。

消防局指出,各營業使用場所未依法使用者,將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防焰規制有相關疑問,可洽澎湖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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