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2月12日訊】(紐約訊)僱員如果家中有小孩或者有需要照顧的親屬,可以設立彈性消費帳戶(Flexible Spending Accounts,FSA),將錢存在彈性消費帳戶上,然後將FSA的錢專門用在照顧孩子或家人上,這筆錢可以免稅。這一規定是在1986年《稅改法》(Tax Reform Act)中提出的,距今已經近三十年。當時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如果共同報稅,FSA帳戶金額不能超過5, 000美元;如果分別報稅,每個人的FSA帳戶不能超過2, 500美元。
上週四(5日),紐約州聯邦眾議員孟昭文(Grace Meng)和北卡聯邦眾議員麥亨利(Patrick McHenry)共同提出眾院H.R. 750號法案,希望將FSA的上限翻倍,提高到一萬美元。兩位議員表示,過去三十年中,美國家庭撫養孩子的費用急速上漲,現在的撫養成本和以前已經完全不是一回事了。孟昭文說:「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我親自體會到撫養孩子成本的上升。」
根據法律,彈性消費帳戶可以用於13歲以下兒童,因為身體或精神上的殘疾無法自我照顧的家人,以及主要靠請人照顧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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