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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遷廠自動離職 台勞動部:可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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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8日表示,勞工因雇主遷廠而選擇自行離職,不論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協助,仍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在失業期間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實務上有雇主基於經營成本搬遷工廠,勞工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而選擇自行離職,但因雇主已有提供免費住宿及交通費用補貼等必要協助,未違反勞動契約,衍生是否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爭議。

勞動部表示,考量就業保險目的在保障非因勞工本身原因而離職之就業安全,並不以雇主資遣勞工或違反勞動契約等可歸責於雇主的離職事由為限,遷廠即為《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之一,且變更工作地點對勞工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勢必產生相當影響,因此,作成行政函示。

勞動部強調,若企業「遷廠」後,即使雇主已提供必要的協助而未違反勞動契約,仍屬非自願離職,不影響勞工失業給付權益。◇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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