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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班再加班 一日不得超過12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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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寶雲台灣新竹報導)新竹市勞工處處長黃錦源指出,雇主因應訂單需求增多時,為營運的必要,會有指派勞工加班的情形,但是雇主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延長工時,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

勞工處表示: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個小時;延常的工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如因天災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應在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另外,勞工延長的工時,雇主應於事後補給適當的休息。

勞工處統計至11月底,轄內違反勞基法案件計有120件,分析雇主觸法原因,主要是以未諳法令居多。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法定工時上限,雇主及勞工均應遵守,不可恣意違反。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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