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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
【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紐約21日專電)普訊創投董事長柯文昌因內線交易案被判有罪定讞,美財金專家指出,台灣證券交易法基本上仿效美國相關法令制定,惟美對輕微內線交易案容許以行政和解處理,減少訴訟成本。
熟悉美國證券法規的官員指出,台灣證券交易法內容大致依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制定完成,對內線交易的定義、構成要素及條件等,基本上相當一致。
不過,美國因金融動態激烈且市場規模大,司法機構為減少行政訴訟成本,對檢察官認定的輕微內線交易案,容許以行政和解方式解決,也就是不認罪、繳交高額罰款。
一般而言,行政和解金額都很大,尤其是銀行或金融公司對股市上市等洩密情事,罰款金額相當驚人,一方面減少行政訴訟成本,一方面達到懲處的實質目的。
至於認定內線交易的紅線,MidMarket Capital華裔財經分析師蔡德祿提到,美國司法機關或證交所對內線交易的界定與認定很廣泛,任何有關係的人,在任何時間,向機構內外人士洩露任何市場獲利訊息,都算是內線交易;有些情事甚至只要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有犯罪意圖」即可起訴。
舉例而言,下班後在酒館敘舊,旁邊無關第3人聽到上市內線消息,進行股票交易行為獲利,相關人士即可因涉及違反保密條款而遭到起訴。
另外,他也指出,美國常見司法機構以違反證交法為手段,藉以整頓區域金融次序、規範交易環節等,達到殺雞儆猴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