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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增訂藝術才能班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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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辦理績效不良的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以令其減班。

三讀條文擴充藝術教育目的,加入「美感素養與藝術涵養」。規定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增進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與創意能力,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提升文化水準為目的。

提案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碧涵表示,許多第一線教師反映,學校對藝術教育的作品智慧財產權不夠重視,因此三讀條文也增訂規範,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鑒於藝術類課程常被主科借用,教學無法正常化;或部分學校浮濫設置藝術才能班,假專業藝術教育之名行能力分班之實,因此三讀新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該督導所轄高中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追蹤輔導。

配合前述條文建立的藝術教育課程評鑑與獎懲機制,三讀條文也增訂藝術才能班退場機制。規定辦理績效不良的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教育部應該協助地方政府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除了學校主動徵求外,藝術家、專業藝術團體也可以自備資歷證明向學校提出駐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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