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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遺屬年金5年內追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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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1日電)台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遺屬年金得追溯發給請領之日前5年的給付。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表示,遺屬年金具有長期保障遺屬經濟生活的性質,但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者,多為年邁長者、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者,常因經濟或資源上的相對弱勢造成資訊落差,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等提出申請時已無法追溯補發年金,造成給付權益損失。

三讀條文新增文字,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訴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的部分,不適用之。

衛生福利部在初審時表示,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每年雖將累增新台幣3.19億元給付支出,但可落實國民年金保險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生活安定的意旨,支持這次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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