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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之道

「小」 「微」生意卑詩創業須知(三)

【大紀元2015年11月30日訊】 文字整理:崇德慧

文續上期,本期聚焦加國職場文化及在卑詩創辦小型商業14個必經步驟之步驟2。

心理學家分析加職場文化

根據心理學博士吉爾特.霍夫斯塔德(Geert Hofstede)的分析,職場上的加拿大人有如下特點:

  

◆ 充滿自信,並願意討論一般話題;但是,除了對最親密的朋友,通常緊守個人隱私。

  ◆ 通常以個人成就衡量成敗。

  ◆ 往往秉承個人主義態度,與其他人的關係相對鬆散。

  ◆ 加拿大人比較依靠自己,會照顧好自己和親密的家人。

  ◆ 隱私被視為文化規範。

  ◆ 社會各階層較為平等(包括政府、組織機構甚至家庭內部),這種取向強化了各權力階層的合作互動,並營造了一個較為穩定的文化環境。

  ◆ 在加拿大,全國各地都有很高的民族優越感——認為自己的族裔或文化群體處於中心位置,並以自己的族裔為標準,去衡量所有其他群體。

股份公司與自雇及合股企業截然不同處

以下特點使股份公司截然不同於自雇(個人獨資企業)和一般合股企業:

  

◆有限責任——成員個人通常不必對超出自己股本額以外的公司債務、義務或行為負責。內閣股東都承擔有限的責任。對公司資產有追討權的債主通常無權對股東進行追討(但特定情況下股東可能仍需負責;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就是說您個人的資產與您公司(生意)的資產是一分為二的、各自獨立的。

  ◆永久繼承——因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所以它的存在不需要任何成員持續保持其成員資格。

自雇、合股企業及股份公司優劣勢對比

(1) 個人獨資(自雇):優勢

  ◆起點低,創辦成本很低或為零(所需營運資本最少) 。

  ◆業主直接控制決策 。

  ◆公司損失可從其他個人收入中扣除。

  ◆會計費較低 。

  ◆受法規約束最少 。

  ◆所有利潤歸業主所有。

  個人獨資(自雇):劣勢

  ◆沒有責任保護——無限責任 。

  ◆沒有「形象」投射 。

  ◆有時稅務效率不高 。

  ◆若業主不在,公司組織缺乏持續性,公司實體隨著所有人的消失而消失 。

  ◆難以籌集資本。

  ◆企業名稱不受保護 。

(2)合夥(股)企業:優勢

  ◆創辦簡易 。

  ◆創辦成本很低或為零(但建議簽訂合夥協議) 。

  ◆較多的投資資本來源 。

  ◆利潤和損失分配到合夥人的收入 。

  ◆允許每個合夥人單獨規劃自己的財務 。

  ◆利潤分配方式靈活。

  ◆較大的管理人員基礎 。

  ◆無需公開合夥協議 。

  合夥(股)企業:劣勢

  ◆無限責任(沒有責任保護,除非採用股份企業合夥或者有限責任合夥——見下文介紹)。

  ◆所有合夥人共同承擔責任 。

  ◆較難找到合適的合夥人 。

  ◆難以籌集更多資金 。

  ◆可能在無意中成立,缺乏書面文件或是書面文件質量較差 。

  ◆權力分散 。

  ◆合夥人之間可能產生衝突 。

  ◆合夥人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約束其他合夥人 。

  ◆缺乏持續性 。

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

  ◆有限責任合夥可以實現靈活的合夥,減低每個合夥人的責任 。

  ◆十分適合大型合夥(並非所有合夥人都已成立股份公司) 。

  ◆有限合夥將管理與投資分開,更適合較大規模的實體,這些實體將有限合夥單元出售給投資者(在積極參與公司業務的活躍企業家之中並不常見) 。

  

合資企業

  

◆兩個實體為實現一個共同目標進行合作 。

  ◆整合性比不上合夥企業。

  ◆每個合資企業都不同——沒有標準可言 。

  ◆常用於房地產開發和採礦業 。

  合資企業:優勢

  ◆在允許企業協調短期項目方面較有用 。

  ◆對於某些企業,稅務效率可能較高 。

  ◆安排靈活 。

  ◆不存在合夥企業中的責任共享(但須注意表見合夥關係) 。

  合資企業:劣勢

  ◆可視作具有共同責任的表現合作關係—必須向第三方明確說明合資關係 。

  ◆沒有太多的默認規則,所以合資(夥)協議必須涵蓋所有問題 。

  成本分攤安排

  ◆通常不作為一種「商業形式」 。

  ◆適合客戶或顧客基礎相互獨立的企業群 。

  ◆缺乏共同的實體可能導致企業之間協調不足 。

  ◆每個企業有自己的小企業稅率 。

  ◆努力經營的企業盈利較多,但無需支持其他合夥.

成本分攤—優勢

  

◆不需要分攤小企業稅率津貼 。

  ◆允許每家企業獨立運營,而不會對其他企業產生較大的影響(例如,努力經營、增加盈利、無需擔心其他人經營的努力)。

  ◆不對其他方的債務和責任負責。

成本分攤—劣勢

  ◆在分攤設施者之間,並非一直有利於團隊合作——除非在協議中有規定,否則分攤工作的動力不足 。

  ◆ 「小企業」印象——較難在所有各方之間協調得出統一的願景 。

  ◆管理設施的難度高於由一家實體經營 。

(3) 股份公司—優勢

  

◆單獨的實體,其存在與股東無關 。

  ◆穩定的規則,各方無需花費大量精力就能快速建立起一個可管理的結構 。

  ◆有限責任 。

  ◆較易募集到資本 。

  ◆所有權可轉讓 。

  ◆專業化管理的規定適用於較大規模的組織 。

  ◆小企業稅率 。

  ◆與特定家庭成員分攤收入時更具靈活性。

股份公司—劣勢

  ◆需要額外的法律和會計工作。

  ◆需要保留大量記錄 。

  ◆與一個實體相比,管理全面設施較困難 。

  ◆受到嚴格監管 。

  ◆個人擔保往往會損害責任保護 。

  ◆隨著公司不斷增長,特定類型的收入會產生高稅率、可能雙重課稅或不能完整地整合公司稅和個人稅。

股份公司的基本要素

◆股東。

  ◆董事 。

  ◆高級職員 。

  ◆資產、銀行帳戶和公司擁有的企業財產以及由董事進行管理 。

  ◆股東持有股份,股份價值以公司資產為基礎,減去其負債。

選擇創辦省級或聯邦級公司

您可選擇創辦省級或聯邦級公司。省級公司適合只在一個省內開展業務(一旦成立卑詩省級公司後,再要進行更改、以將業務運營擴展到國內其他地區,是較困難的);若打算今後將業務拓展到省外地區,則必須向打算設立辦事處或實體機構的各個省區獲得額外的省級許可(其它司法轄區的公司可以在卑詩省註冊開展業務,例如,馬尼托巴省的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可以申請在卑詩省開展業務)。

  若要在多個省份或境外開展業務(進出口業務),則應考慮聯邦級公司(享有更強的名稱保護——受保護程度僅次於最高級別的商標保護)。通常運往境外的商品需要商品原產地證書及其它相關文件(可與加拿大統計局貿易部聯繫,電話:1-800-263-1136,網址:www.statcan.gc.ca/start-debut-eng.html),此外,還需要單獨的許可和執照。對於非聯邦公司,則將因公司擴展到不同地區而受到各城市與地區地方法則差異性的影響(公司成員、股東將負責協調這些工作,確保完全遵守所有司法轄區的法規和條例——股份公司一直受到嚴格管轄)。

  

有關創辦省級與聯邦級公司的法律規定請參考:

  

加拿大聯邦商業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簡稱CBCA)

  

卑詩省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待續) ◇

鳴謝提供本文資訊的展望社區服務中心(Chimo Community Services)!◇

責任編輯: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