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賣房遭奢侈稅錯殺 台財政部頒解釋令
【大紀元10月1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8日電)「房地合一」新稅制明年上路,不動產特銷稅(奢侈稅)同步停徵,但為避免仍有民眾遭錯殺,財政部日前新增列12種非短期投機的房產交易,可免徵奢侈稅。
配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明年實施,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將同步停徵,出售持有2年內的房地課以重稅,將改由房地合一新制取代。而財政部本次核定公布的12種非屬投機交易態樣,適用免課特銷稅時點,可回溯至今(2015)年1月9日後,並適用至今年不動產特銷稅落日為止。
財政部表示,本次增列12種非短期投機的房產交易,以直系親屬間的不動產交換、以地上權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等態樣為主。官員指出,不動產奢侈稅雖於年底落日,但此段時間的不動產交易,財政部仍應給予明確解釋,才能供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做徵免稅捐依據。
此次財政部所公布的12種非屬短期投機交易態樣如下: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的不動產,且該贈與人是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
二、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均超過2年。
三、所有權人銷售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的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的房產。
五、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的房產,併同銷售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六、所有權人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的土地,已取具建造執照,但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七、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分土地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八、所有權人購入房產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產。
九、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持分的房地,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十、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十一、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十二、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取得未達1戶的持分房地,並與營業人併同銷售的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