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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7日電)台電新台幣800元電價回饋啟動,但遭批評「認電表不認人」。台電表示,實務上很難分辨住宅用戶是出租或自用,如果是賣屋,用電的權利及義務本來就是跟著轉移。
國際燃料價格下跌,民國103年台電節省的燃料成本約93.84億元。經濟部以94億元為基礎,排除工業用戶、大商家及空戶後,回饋住宅及小商家用戶,合計約1173萬戶,每戶可回饋金額800元,直接扣抵電費。
台電表示,用戶抄電表分為單、雙月輪流抄表,最近的一次抄表是1月4日,新年前可完成87%作業,預估1020萬戶在農曆年前可獲得回饋金,3月初應會完成全部回饋作業。
不過,媒體批評台電「不公平」,認電表不認人,不僅租屋120萬人領嘸,賣房的也拿不到。
台電表示,電費回饋金的發放對象,是以和台電公司有簽訂供電契約的用電戶,都在新一期的電費裡面扣除,是最公平也最合宜的方式;賣屋者辦理過戶時,用電的權利及義務本來就是跟著轉移。
租屋部分,回饋金究竟是房東或房客獲得,台電指出,屬於民法上房東與租屋者間的租賃契約行為,需由雙方協議,不便置喙。
台電表示,繳電費給台電的租屋者,在新一期的電費還是可以享受到回饋,不會全台所有的租屋者都拿不到;如果是繳給房東,建議可以跟房東反映。台電實務上無法區分住宅用戶是出租或是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