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1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台灣九合一大選後,憲改成為熱門話題,朝野政治人物相繼對憲改議題作出回應,讓9年沒修改的《憲法》終於邁向「憲改時刻」,但各政黨與政治人物對憲改議題的選擇,也引發社會質疑,憂心政黨會重蹈過去因一己之私而扭曲憲改意義,反成為真正憲改的阻礙。
由20多個團體所組成的「公民憲政會議推動聯盟」(簡稱憲動盟)表示,台灣的民主政治出現崩壞,不僅讓人民經歷有權無責的超級總統、失靈的代議政治,更遭遇以犧牲民主人權政經主體性為代價,由政商買辦集團仲介的兩岸政治,以及由政商權貴壟斷的經濟政策所帶來對台灣民眾福祉的傷害。
憲動盟主張,《憲法》不僅要全面性改革,政府也要重新檢討國家政策,最重要的是,這次憲改必須是個「由下而上」、由人民參與重塑國家憲政的行動,如此一來,不僅可以充實憲改的正當性,還可以凝聚國人共識、學習深化民主過程。
「民主重生的關鍵在於《憲法》需要解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陳昭如表示,2005年才解凍生效的《憲法》,因為修憲的高門檻而再次被送進了冷凍庫,為了讓《憲法》可以解凍、保持活力,她主張要調降修憲門檻,並跟據《憲法》內容來區分兩種不同寬嚴標準,讓《憲法》不僅可以隨著時代變遷而有所改變,也能兼具安定性及彈性,讓青年世代能不斷參與憲改。
陳昭如強調,憲改不僅是政府體制及選制的修改,更是人民權益的保衛戰,因此應該要透過制定新的權力憲章,來說明《憲法》的未來方向,而且還要將公投權、社會權、勞動權等,能夠實現社會正義的基本權益納入《憲法》,同時也要規定政府有積極讓這些權益實現的義務。
區域財政重劃 改革地方選制
為了落實地方自治,推動區域均衡與區域治理,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認為,應擴大地方自治權限,讓中央權力下放,並檢討財政收支劃分、進行區域重劃,提高各縣市地位與六都相當、澈底廢省。他以台灣地方自治實施多年、仍有165萬人口沒自來水為例,原因出在「省」的規劃造成自治權限不完整;此外,台北市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及基本生存權保障,是其他縣市的3倍,「這也是地方自治的大問題。」
此外,地方選制也必須改革,賴中強建議,為了落實政黨政治、改善地方選舉文化、打破地方派系與家族政治對選舉的壟斷,應在地方議會設置政黨比例代表,並開放地方政黨設立,讓地方選舉從「選人情、選服務、選樁腳」的假民主,進化為「選政黨、選政策、選理念」的真民主,並讓年輕世代與新興政治勢力從各地方開始茁壯。
對於兩岸關係中的民主防衛機制,賴中強則主張,應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改以法律規定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的關係、並禁止空白授權。賴中強解釋,目前外國人來台投資,是用法律規定,但中國人卻是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卻隱含大量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這是錯誤的,他認為應以法律明訂,以確保台灣的主權及兩岸關係對等為發展的原則。
明訂票票等值 增加不分區立委
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秀怡表示,2008年後開始適用的新選制,在運行了2次後發現很多問題,包括立委總席次太少,無法代表社會的多元聲音;單一選區立委席次過高、不分區名額太少,不利弱勢或少數政黨參政,人民的選票並非等值等問題。她以2008年的國會選舉為例,國民黨得票率約50%,但卻擁有國會的3/4席次,這就是目前選制上的問題。
林秀怡建議,為讓國會廣納意見及價值,反應真實民意,應在《憲法》中明訂票票等值、政黨機會均等的原則,並合理增加立委的總席次,將不分區立委提高到總席次的一半、並降低小黨參政門檻;此外,還應該對原住民、女性等設立保障席次,或性別比例原則,並在合憲的原則下,將詳細的選制跟選區劃分交由法律決定,以保留後續修正空間。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認為,《憲法》的精髓應規範政府保障人權,但過去政府對人權只有推托和拒絕、甚至不認同,所以必須在《憲法》裡面講明,保障人權是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義務,除了要有權力憲章之外,還要增加人權保障機制,應依聯合國標準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黃嵩立強調,雖然台灣在2009年通過了兩個聯合國人權公約,但政府卻不認為人權公約與本國法律抵觸時,應先尊重人權公約,所以他主張,《憲法》應規定國會所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應優於國內的法律地位。◇
憲動盟憲改22主張 | |
◎憲改程序與幅度 | |
啟動修憲委員會 | 1、「修憲委員會」應開放民眾參與,並在全國召開不限修憲議題的「釐清爭點」會議。 |
2、須以「充分提供資訊」、「充分表達」、「充分記錄」讓人民參與審議,歸納意見應為修憲基礎。 | |
《憲法》本文/增修條文 | 修憲應直接修改《憲法》本文,廢除增修條文模式,以體現此《憲法》屬於台灣人民自己之《憲法》。 |
降低修憲門檻 | 1、為解凍《憲法》、創造活力,應降低修憲門檻。 |
2、為兼具安定性與彈性,應有2種修憲門檻:
(1)需極高度共識的《憲法》內容適用較嚴門檻。 (2)需具更多彈性的《憲法》內容適用較鬆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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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權利義務與國家基本原則 | |
新權利憲章 | 1、需擴充權利包含公民投票權、公民抵抗權、文化權、環境權、各項社會權與新興人權。 |
2、明訂「權利的限制是例外,而非原則」。 | |
3、明訂行政、立法、司法權均有保障權利實現的義務。 | |
平等原則 | 1、平等原則條款,應增列平等保障與禁止歧視「類別」。包括身心障礙、性傾向、原國籍、年齡、婚姻地位、宗教、語言。 |
2、將「不分……一律平等」用語改為「不因……而被歧視」,以(1)強調平等不等於「不分」;(2)強調不得歧視國家與個人,並納入政府行為與私人行為。 | |
3、國家應積極改善弱勢團體,此類措施不構成歧視。 | |
投票權年齡 | 1、取消《憲法》投票年齡規定,改由《選罷法》訂之。 |
2、複決公投應降至18歲。 | |
3、18歲公民須盡納稅、兵役等義務,並負完全刑責,也有參與考試任公職權利,理應有平等合理的公民參與權利。 | |
公投權入憲 | 新權利憲章除保障公民投票權外,也應明確規定各種門檻與程序限制的允許範圍。 |
罷免門檻 | 降低罷免門檻,落實主權在民與責任政治。 |
《國際人權公約》的一般接受條款 | 賦予國會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高於法律地位。 |
人權保障機制 | 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
國家基本原則 | 應明訂重要的國家基本原則,如:人性尊嚴、社會民主、轉型正義、永續發展、世代正義等。 |
◎中央政府體制 | |
基本原則 | 政府體制設計應符合「權責相符、簡明清晰」。 |
考試與監察 | 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 |
◎選制與政黨 | |
國會選制改革 | 1、立委席次增為170~250席 |
2、不分區席次至少一半 | |
3、改聯立制 | |
4、下修不分區席次政黨門檻 | |
5、明訂票票等值、政黨機會平等原則 | |
6、選制與選區劃分,不寫入《憲法》,由法律訂定。 | |
地方選制改革 | 為落實政黨政治、改善地方選舉文化、打破地方派系與家族政治對選舉的壟斷,應推動地方選制改革,地方議會設置政黨比例代表,並開放地方政黨設立,讓地方選舉從「選人情、選服務、選樁腳」的假民主,進化為「選政黨、選政策、選理念」的真民主。 |
競選經費改革 | 1、禁止不當黨產介入選舉:政治獻金、黨費、國家補助的政黨資金,不得挪用於選舉以外用途。 |
2、調整政黨補助金的分配門檻與分配公式,以促進政黨公平競爭。 | |
3、大幅改革候選人公費競選制度,以促進選舉競爭環境公平。 | |
4、整合並強化政治經費與競選傳播的公開管制。 | |
政黨地位 | 1、明訂政黨為準憲政機關地位,受國家監督。 |
2、制定《政黨法》,確立政黨內部民主原則。 | |
◎中央與地方關係 | |
地方自治 | 為落實地方自治、推動區域均衡與區域治理,應擴大地方自治權限,檢討財政收支劃分,進行區域重劃,廢省,提高各縣市地位與六都相當。 |
◎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 | |
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 | 1、「釐清並以制度確保主權獨立現狀」,《憲法》中不使用「統一前」與「大陸地區」用語。因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的各種主張雖然牽動國內與國際政治敏 感神經,但主流民意均認同目前之主權獨立現狀,新《憲法》除應有助於釐清主權獨立現狀、排除危害此一現狀的法制風險外,並應透過制度確保目前主權獨立現狀 不受恣意改變。 |
2、《憲法》規範與統獨脫勾。 | |
民主防衛機制 | 1、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另以法律規定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之關係。且禁止空白授權規定。 |
2、規範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關係之法律,應明訂以確保台灣之民主、人權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主體性為前提,並以友善、透明、對等為發展關係之原則。 | |
◎原住民族地位 | |
夥伴關係 | 1、設「原住民族專章」。 |
2、明訂台灣人民為多族群所組成,反族群歧視,保障多元文化發展。 |
資料來源: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大紀元記者吳旻洲/製表
責任編輯: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