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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新聞

加拿大移民換經紀買房 被追討佣金

華社亦有類似個案 消費者被吁看清協議再簽字

【大紀元2015年0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買房子要和地產經紀簽協議,這點很多華人都知道;但是,簽了協議後,卻找了別的地產經紀買了房。很多人或許不知道,這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一名來自印度的加拿大移民買房後因此要額外支付1.2萬元佣金。現在他需每月還300元,要3年半後才能還清。

CBC最近的一篇文章,披露了來自印度的移民Ajit Bains買房的故事。Bains只有相當於3至4年級的英文水平,2011年找地產經紀買房時,由17歲的兒子做翻譯。2011年4月,地產經紀帶他看了幾棟房子,有2棟房下了單,但沒成功。之後那經紀以忙為由,很少帶他看房子,最後連聯繫也斷了。

當年8月,Bains找到另一名經紀,並買到了房子。之後Bains收到通知,他欠了第一個經紀12,280元。Bains上了小額法庭,也去了安省地產局(RECO),都無濟於事。

Bains對CBC說,他收到欠款通知後很吃驚,因為他已經幾個月沒和第一個經紀聯繫了,也不記得曾與其簽過代理協議,只記得簽過沒買成房子的出價單。

不過,那名經紀出示了Bains簽的代理協議,有效期是1年,外加90天的「緩繳(holdover)」期。

*華社有類似故事

多倫多資深地產經紀劉世傅對《大紀元》說,華人社區有不少這類個案,很多沒告上法庭,「有些不了了之,有些是在如何分佣金上達成了和解。」

劉世傅提到最近的一個例子,他代理業主出租一個商舖,有一華人來看鋪,說沒有經紀。在談話中,這客人談到以前有經紀帶他看過一個商舖。「我問他是否簽過協議,他說有,但不知道簽的是甚麼」。看了那份文件後,原來是有效期1年半的代理協議,當時仍有效。

「後來他找到那經紀,下了單。」劉世傅說,「常有這樣的事,客人簽了協議,但不知道簽了甚麼。」

還有更特別的例子。劉世傅說,多年前他做一個Open House,有一對華人夫妻來看,說有意購買。問他們是否有經紀時,他們說,經紀跟他們簽了代理協議,但叫他們自己去看房子,看到合適房子後,叫經紀幫他們下單。

「客人很喜歡那房子。」他說,他向業主解釋了情況,就是如果那經紀來追,業主需要付其佣金。房子成交了,那經紀卻一直沒來要錢,「可能那經紀簽了太多這樣的協議」。現在經紀很多,這類情形常有發生。

*法官尊重協議

Bains和他的兒子認為,那張代理協議可能是在簽出價單時偷偷放進來的,因為都是同一個日期。不過,他們把這案件告到小額法庭後,法官的決定是,那名經紀及其公司有權獲得這些錢。法官Marvin Kurz說,他沒有理由相信,那名經紀對Bains有欺騙行為;也沒理由相信,經紀有虛假陳述問題。

法官說,他作此決定的困難之處,是他不認為這是一個公平的協議,因為它是偏向經紀一方的……。「但也有很多偏一方的協議,法院不得不去維護。」

法律事務評論員馮志強對《大紀元》說,經紀應該跟買家講清楚協議的內容。這案件的原告是語言不好,但看起來沒能向法庭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他當時不知道簽了甚麼協議,或者那經紀有誤導行為。

馮志強說,一些華人地產經紀也有相互「挖牆角」的行為,比如說:「你的經紀要2%佣金,如果給我代理的話,我把1%的佣金退回給你」。「這種情況下,造成了一種不合理的競爭狀態。」

「買家為了利益,也沒顧忌這些操作規矩,就跟只收1%佣金的經紀走了。」 他說,他曾代表1名與客戶簽了協議的華人經紀,其客戶後來另找經紀買了房。該訴訟同時告了買家、經紀及其公司。法官最後判他們都須要把錢退還。

*地產局稱是買家責任

Bains在法庭訴訟失敗後,2014年初向安省地產局投訴那名地產經紀,但也是無功而返。地產局的說法是,雖然不能對個別案件做評論,但通常的情況是,這些交易的責任是在買家。

馮志強稱,雖然有些買家是因為不瞭解情況惹了麻煩,但是在法律界,「『不知道』從來不是一個理由」,不能說,「這條法規我不知道,所以做了這事」。「你應該知道,你是社會的一分子,你要守法。」

他說,如果真的不瞭解,應該去諮詢。因為不去瞭解清楚出了錯,「可以說是失職」。

*行家建議守信用

馮志強說,經紀帶買家看過一遍房子後,一定會要求買家簽這份代理協議,這樣才能保證其服務會得到回報。

他說,在消費者市場上是有一些漏洞,在操作過程中,很大程度是依賴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合約有很多細節規定,也有些技術含量高的文字不容易解釋清楚。一般人傾向於按常理行事,但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規定。華人社區確實有操守不好的從業員,他們更多考慮個人的利益。

馮志強認為,消費者也有不講信用的,比如同時找幾個經紀幫找房子。他說,他遇到過這類受害者,只能勸他們「記住教訓」。因為「你貪小便宜,所以就吃了虧」。

他說,中國及西方的傳統教育,都叫人不要貪小便宜。加拿大是法治社會,想佔便宜的話,「總有一天你會出問題的」。

劉世傅說,經紀與客戶的代理協議很重要,必須與賣家有代理協議後才能掛牌出售物業;與買家的協議不一樣,有些買家要等到下單前才簽協議。

對於簽了協議的經紀不理睬買家的做法,馮志強說,買家可以通過電話、傳真或電郵等方式與對方聯繫,並留下記錄。然後跟對方說,鑒於其行為,你決定終止合約。

責任編輯:滕冬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