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1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到電影院看電影得先看3分鐘政令宣導片,台北市觀光傳播局長簡余晏27日臉書PO文表示,觀傳局已發函文化部,呼籲修改《電影法》中3分鐘政令宣導片播映規定,改播重大緊急訊息為優先。「洗腦的時代應該要結束了!不合時宜的《電影法》應該修法,因為時代已經改變了!」
《電影法》1983(民國72)年公布施行,規定看電影前一定要播映至少3分鐘宣導政令片,否則電影院罰款6到60萬元或停業5到10天。簡余晏指出,先前已有電視媒體報導民眾反映到電影院準時進場,卻得看一堆政府廣告,先是反毒廣告,再來又是外交部、客委會、勞委會,一口氣播了5到6則才看得到電影。
媒體行政科長沈永華指出,民眾花錢買票進電影院看電影,本就不應被強迫觀看與電影毫不相關之政令宣導短片,為保護民眾觀影權益,建議電影院主管機關文化部應修改現行《電影法》,勿再流於形式播映洗腦式政令宣導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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