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建立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保險公司若資本適足率(RBC)嚴重不足,未能限期改善,會被接管、停業或命令解散。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簡稱為資本適足率)分為4等級,分別為資本適足(符合法規200%以上)、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與資本嚴重不足(RBC低於50%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當資本嚴重不足時且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改善者,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90日內,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保險業若RBC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若資本適足者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導致RBC有降級之虞,也不得為之。
若業者違反上述規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收取大眾資金,應建立完整內部控制制度,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保險業違規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6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修正條文也明定,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留的受益人資料,主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