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1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綜合報導)2013年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因違法在食用油中摻低價棉籽油,大賺黑心錢,智慧財產法院去年7月判高振利12年徒刑定讞,但檢方聲請沒收大統長基不法所得18億餘元,法院卻僅判罰3,800萬元,檢察總長顏大和認定判決違背法令,15日提起非常上訴。
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定,大統長基公司為法人,因法人無犯罪行為能力,無法成為犯罪行為人,其銷售得款等物,也無法適用諭知沒收。最高檢調卷研議後,認為該判決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87 號解釋「無責任即無處罰」憲法原則;且《食品衛生管理法》49條第5項,也有對於法人科處罰金的刑罰規定,代表法人也可是犯罪行為人。
最高檢察署認為,智財法院的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造成法律見解的爭議,會影響法律的安定性、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也可能會影響檢察機關偵辦的標準,所以決定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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