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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食用油勿隨意傾倒 違者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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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台灣苗栗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廢食用油合法回收政策,自104年元旦起上路,請各商家依正常管道,交付廢食用油給領有廢食用油工作證的合法清除機構及人員,並禁止傾倒於水溝、河川等水體內,以免受罰。

苗縣環保局局長劉伯舒指出,流動攤販及小吃等產出的廢食用油,屬一般廢棄物,可交由各地清潔隊妥善清理,切勿隨意棄置或傾倒於水溝或河川。如違法傾倒於水污染管制區內,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告發,並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請各商家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法機構妥善清理,共同維護食品安全及水體環境。

劉伯舒表示,旅館、餐館等行業產出的廢食用油屬事業廢棄物,依規定需交付合法清除機構妥善清理,並簽訂契約書,其相關文件應妥善保存3年,目前苗栗縣已合法取得廢食用油工作證業者共計10家,詳細名單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wcds.epa.gov.tw)查詢。

劉伯舒提到,請苗縣轄區產生廢食用油的商家全力配合廢食用油回收作業,依正常管道進行,避免廢食用油隨意棄置或傾倒至水溝污染水體,再次呼籲民眾及縣內各餐廳及小吃店業者,將產生之廢食用油交由轄內清潔隊回收,以避免劣質油品流入食品市場及水體中,影響國人健康,大家共同以正確的回收行動,遏止不法,維護環境水體品質。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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