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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費屬其他所得 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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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4日電)近來發生民眾占用他人土地建屋,後由原地主給付搬遷補償費,卻未將搬遷補償費併入綜合所得申報而遭罰。台北國稅局表示,只有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的損害補償費,才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因占用他人土地建造房屋,經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或出售被占用的土地,並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買受人給付地上物搬遷補償費,未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除了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而徵收土地,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發給的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及人口搬遷補助費等,核屬損害補償,應准免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供查核,應以補償費收入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納稅人A君101年度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時,國稅局發現建物買受人為協助A君順利搬遷,而給付A君地上物搬遷補償費新台幣2000萬元,但A君漏未申報這筆費用,且A君無法提出相關的成本費用憑證,因此台北國稅局以搬遷補償費的一半,即1000萬元列為所得額,併入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果A君當年度漏報其他所得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3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A君另被裁處數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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