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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信託保護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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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25日訊】上上週我們說到信託保護人(Trust Protector)的功能之一是,當信託成立人(Settlor or Grantor)無法修改信託時,保護人可以適時修改信託內文,讓它更符合成立人要省稅和照顧繼承人的意旨。這週,我們針對這功能來舉個例子。

一位女士今年喪偶,請我幫忙處理信託財產(遺產)分配,並擔任她的長期法律顧問。我們分析了他們夫妻倆各別成立的可撤銷生前信託,發現先生的信託內文指示:若他先過世,聯邦遺產稅免稅額(2014年為534萬美金)以下的信託財產要放到不可撤銷家庭信託,用來照顧太太和子女,超過免稅額的部份則要放到一個專門照顧太太的不可撤銷信託。

先生留下的信託財產約60萬美元(一棟房子和一兩個帳戶),全數放到家庭信託的話,這位太太就不能充分享用先生留下的財產,她必須跟子女分享,這位太太覺得絆手絆腳的。

其次,先生的聯邦免稅額有474萬美金的空間沒用到(534萬 – 60萬= 474萬),本來這位太太依法有機會讓自己的免稅額從起碼534萬,再加上先生沒用到的474萬,她的總免稅額就會超過1,000萬美元。但是若按信託指示,將財產直接分到家庭信託的話,這位太太就不能沿用先生剩下的474萬免稅額了。

所幸,先生的信託條文中有授權信託受益人(beneficiaries)票選保護人,且授予保護人修改信託來達到更佳的稅務效果。

身為信託受益人的太太和子女討論後,以多數決挑定律師來擔任保護人。接著律師以保護人的身份修改了信託,讓信託財產首先由生存的配偶繼承,配偶棄權的話,才進入不可撤銷信託。一旦配偶選擇繼承,她就可以充分享受先生留下的遺產,並可沿用先生沒用到的免稅額空間,讓子女將來繼承時,可望少繳許多(甚至不需繳任何)聯邦遺產稅。

這個例子是要讓讀者感受一下信託保護人的強大功能。但請注意,每個案子狀況多少不同,如何實際運用在您的身上,各位還是要諮詢專業律師。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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