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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元特稿

迫害法輪功的主犯張高麗罪狀公告

【大紀元2014年09月22日訊】張高麗,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黨組副書記。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張高麗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在廣東、深圳、山東、天津等地任職期間,積極部署迫害法輪功,是這些地區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酷刑導致傷殘、死亡的罪魁禍首。張高麗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得力幫凶。

迫害法輪功主犯張高麗罪行如下:

在迫害法輪功初期的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零一年間,時任廣東省委副書記、深圳市市委書記、深圳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的張高麗,積極推行迫害政策。二零零一年三月,張高麗在深圳部署了為期九十天的針對法輪功「嚴打專項鬥爭」,雙手沾滿鮮血。

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七年,張高麗任山東省委副書記、書記、省長,多次在公開場合和內部講話中攻擊和佈置迫害法輪功,使山東省成為迫害法輪功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張高麗以省長名義在山東省九屆人大五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打擊和防範法輪功,以鞏固政治安定、社會穩定的局面。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八日張高麗到山東省公安廳、省信訪局等部門調研時強調:要堅決打擊法輪功,保持高壓態勢,決不鬆懈,決不手軟。二零零三年六月四日,張高麗在山東省委工作會議上講話,把「堅決打擊法輪功」作為「營造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的工作重心。二零零四年一月山東省委、省政府發佈《關於建設「平安山東」的決定》,法輪功被作為嚴打的對象。二零零四年一年中,張高麗以省長名義對「平安山東」批示了四十五次。

截至二零零四年二月,僅傳到海外的山東省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人數達百人,當時在全國位居第三。山東省的一個地級市——濰坊市,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前十年中,該地區得到證實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就有九十五名,其中二零零一到二零零五為迫害的高峰。濰坊市成為全國迫害致死人數最多的地級市,張高麗作為山東省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二年,張高麗調任天津市委書記後繼續迫害法輪功。二零零八年奧運前,張高麗要求「加大打擊法輪功的力度」,叫囂奧運前「消滅法輪功」,並指示各區、縣、鄉鎮派出所,對被抓捕過記錄在案的和有電腦能上網的法輪功學員逐個逐戶調查。張高麗還親自到大港區指揮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和抓捕,強制法輪功學員及單位和家庭作出保證不去上訪等等。天津市「六一零」借奧運之名綁架多名法輪功學員。

國際上曝光的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中,山東省的多個器官移植機構如千佛山醫院肝臟移植中心,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器官移植中心是涉嫌大量活摘器官的單位。二零一零年七月,張高麗視察並鼓勵該中心「繼續發揮器官移植優勢」,當年該中心肝移植總量佔全國的三分之一。

大量罪證表明,張高麗是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主要成員,對數以千計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酷刑導致傷殘、死亡均負有當事者的直接責任!

因此,作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張高麗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張高麗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張高麗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張高麗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 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張高麗觸犯國際法中「 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張高麗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對法輪功群體犯下的纍纍罪惡符合上述所有定罪條款。為此,要求中國現政權立即抓捕張高麗,及其所有迫害法輪功罪犯。

張高麗和中共所有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下場一樣,必定受到清算和法律制裁!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