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頻引煽動法令 多個團體吁廢除
【大紀元2014年09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茹嵐綜合報導)今年5月,馬來西亞反對黨聯盟成員黨之一的行動黨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被總檢察署援引煽動法令提控,緊接著6月19日,馬來西亞穆斯林連線(ISMA)主席阿都拉再益(Abdullah Zaik Abd Rahman)在同樣的法令下被提控。之後,馬國當局援引煽動法令展開了一系列的調查和提控行動。涉及者包括反對黨議員、維權人士、大學副教授、律師、記者和中學生等,其中反對黨議員佔大多數。
當局頻密的援引煽動法令,引起社會嘩然,各組織紛紛呼籲政府廢除煽動法令。目前,超過128個非政府組織和團體聯署「廢除煽動法令運動」文告,向政府作出三大訴求: 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撤銷及釋放所有在煽動法令下被控告及關押的人士,同時不以類似惡法取代該法令。
文告說:「政府濫用煽動法令的趨勢,自2013年6月興權會領袖P. Uthayakumar及2014年2月已故行動黨前主席卡巴星被煽動法令定罪的案件中,可見一斑。除此,我們也高度關注總檢察署在煽動法令下,明顯地選擇性提控批評政府者的舉動。過去一個月,只見煽動法令動輒為新一波政治打壓,阻嚇的目標人物包括民選議員和律師,然兩者的天職皆為大眾利益而發聲。」
律師公會全國青年律師委員會也舉辦了「廢除煽動法令」論壇暨推介禮,呼籲政府廢除該法令。該委員會主席沙列占佐漢(Syahredzan Johan)說,他們必須凝聚民眾力量向首相呼籲,希望他兌現之前作出的關於廢除煽動法令的承諾。
另一方面,馬國執政黨聯盟之一巫統的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成員賽夫丁.阿都拉(Datuk Saifuddin Abdullah )在出席一場廢除煽動法的講座會時透露,他認為納吉有意願廢除煽動法令,只是有人反對。他說,人民應該表明廢除煽動法的意願,給首相納吉更多力量,讓他推動改革。據瞭解,「維持煽動法令」的聲音來自巫統基層黨員。
基於民眾呼聲高漲,首相署日前也發表一項簡短聲明,重申政府必將廢除煽動法令。聲明也說取代煽動法令的國家和諧法案預料會在明年底提呈國會。而在新法令生效前,現有的案件依然會依照目前的法律審理。
法令定義廣泛惹爭議
1948年,英殖民地政府制訂《煽動法令》。獨立後,這項法令被沿用。1969年五一三事件後,政府修訂《1948年煽動法令》。修訂後的《1948年煽動法令》,在第2條款下 「煽動」的定義是:任何行動、演講、言論或出版物等,只要含有「煽動傾向」(seditious tendency),即為煽動。
煽動法令主要引起爭議的地方是它對「煽動傾向」的定義過於廣泛和籠統。只要政府認定某人批評政府的言論是「鼓動對統治者和政府產生不滿」,即可援引煽動法令調查和起訴。
據第3(1)條款,六種「煽動傾向」的定義為:
(一) 導致憎恨、藐視或鼓動對任何統治者或任何政府產生不滿。
(二)激發任何統治者或任何政府管轄領土的居民試圖不循合法途徑去改變法律既定的任何事宜。
(三)導致憎恨、藐視或鼓動對馬來西亞或各州司法行政產生不滿。
(四)鼓動國家元首或任何州統治者的子民之間,或馬來西亞或任何州的居民之間產生不滿或叛離。
(五)導致馬來西亞人口中各族群之間或各階級之間產生惡感和敵意。
(六)質疑《聯邦憲法》第三章或第152、153或181條款所確立或保障的任何事宜、權利、地位、職務、特權、主權或專有權限。
(責任編輯:張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