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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收費員轉置逾期 遠通遭高公局開罰450萬

遠通表示 收費員轉置不會影響電子收費的實施 不應以此認定遠通違約 將循契約爭議協調程序 送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大紀元2014年07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灣台北報導)針對遠通電收轉置收費員缺失改善逾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認定遠通電收違約。高公局30日指出,遠通必須在28日完成改善,但遠通在29日才完成改善,回溯至遠通21日開始收受違約通知書算起,每日開罰新台幣50萬元,共罰遠通450萬元,遠通表示深感遺憾,將循契約爭議協調程序,送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高公局指出,檢核結果發現,遠通7月14日寄送給172位收費員任用通知書,其中有1位收費員並未收到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之證明文件,經查證後發現遠通在29日下午才送達,已超過28日的違約改善期,應依契約22.3.2處以懲罰性違約金,1天開罰50萬,9天共罰450萬元。

遠通表示,7月14日在寄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時,因有2位同名同姓的前收費員,分別任職於南區不同收費站,因寄送作業疏失造成寄到同姓名另一收費員家中,已於昨日專人親送至該名收費員住處,完成補充寄達作業,該收費員已於7月初回覆不接受本公司之任用,於是7月14日沒有再寄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的必要。

遠通強調,依照ETC建置營運契約,違約之成立須有「缺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時」、「經營不善」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之情節重大之情事」發生,目前電子收費已順利實施且經第三方公正單位檢核系統穩定,收費員轉置並不會影響到電子收費的實施,因此不應以此認定遠通違約。

再者,遠通電收進行約900多名收費員轉置,僅以單一個案文書作業瑕疵,要求給付450萬元違約金,亦不符合比例原則;遠通將循契約爭議協調程序,送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責任編輯: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