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8日電)泰雅族朱姓男子今年2月遭警方查獲1支土製長槍遭起訴,法官認為自製土造獵槍是原住民特有狩獵文化習慣,判朱男無罪。
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檢方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朱男所持長槍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可供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發射彈丸,是具有殺傷力的槍枝,不符合「自製獵槍」規定,於是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內政部的「自製獵槍」定義,是指「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填充物遠小於槍管內徑的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為限,是增加法律所無限制,也不當干預人民的文化活動,昧於社會演進的現實,沒有拘束效力。
此外,法官認為,朱男持有的獵槍結構簡單,且因槍管較長,難以隱藏、攜帶不便,難作為近身使用的犯罪工具,適用於打獵,所以仍認定屬「自製獵槍」,判朱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