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回顧之二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
【大紀元2014年07月01日訊】(紐約編譯報導)在最高法院挑出的「歷史性裁決」中,19世紀只有兩個判例入選,一個是上一期介紹的馬伯裡訴麥迪遜案,另外一起就是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聯邦最高法院對本案的意見對聯邦與州的權力界線進行了清楚的界定,代表美國建立聯邦政府的最後一步。這一判例不只是對美國的發展起到了歷史性的作用,也為其他聯邦制國家所參照。
必要和適當條款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賦予國會的權力」)第十八項中規定國會有權「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能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這就是美國憲法著名的「必要和適當條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這一條款允許國會處理憲法中未明確提及的議題,這一條款也是美國憲法不需要太多正式修正的原因。「必要和適當條款」實際上賦予了國會行使「合憲」的立法權力,而不只限於憲法明文規定的部份。
如果要行使合憲的權力,而不是明文規定的權力,憲法的解釋就至關重要。正好喬治.華盛頓總統所言,聯邦政府的穩定與成功有賴於法律的解釋與執行。最高法院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中對「必要和適當條款」的解釋,才使這一條款成為憲法上最重要的條款。
美國第二銀行
美國於1789年依照憲法建立了聯邦政府,由於美國採納的是聯邦制,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可以分享權力,所以聯邦與州之間的權力界線一直是爭論的焦點,自從制定憲法以來一直如此。在聯邦政府建立初期,13個州仍然維持某種半獨立的狀態,在利益衝突中,各州往往以本州利益為優先而忽視聯邦利益,使得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困難重重。為了建立全國統一市場,使用統一貨幣,1791年,財政部長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財政計劃中提議國會設立一個美國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但是,這一計劃受到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的反對,認為國會設立公司沒有憲法授權。漢密爾頓引用必要和適當條款說明,國會設立銀行是合憲的。
最後國會同意了設立中央銀行,稱為美國第一銀行(Firs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給予了20年特許。美國第一銀行20年特許到期以後,受民主共和黨主導的國會拒絕給予新的特許,所以美國第一銀行被迫停止。1812年戰爭以後,美國經濟雪上加霜,聯邦財政陷入困境。國家共和主義在美國國會得勢,在這一背景下,聯邦政府沿襲第一美國銀行的做法,批准成立了美國第二銀行(Second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第二美國銀行首先在費城開業,1817年在馬里蘭的巴爾的摩開了分行。
地方保護對抗中央銀行
美國第二銀行設立以後,仍然受到傑弗遜主義支持者的反對,他們認為美國第二銀行違憲,俄亥俄州、肯塔基州、賓夕法尼亞州、馬里蘭州、北卡羅來納州和喬治亞州都通過了立法,對美國第二銀行在當地的分行徵稅,以達到保護本地銀行的目的。
1818年2月11日,馬里蘭州在一項法律中規定:對在該州經營而「沒有為立法機構特許」的所有銀行徵稅(下稱「州法」)。雖然州法沒有明確反對美國第二銀行,但該法律是為美國第二銀行量身定做的。州法出台以後,美國第二銀行馬爾的摩分行負責人詹姆斯.麥卡洛克(James William McCulloch)拒絕納稅,前來收取罰款的詹姆斯(John James)提起上訴。馬爾的摩郡法院裁定對美國第二銀行徵稅的法律合憲,馬里蘭州上訴法院維持了這一裁決,馬里蘭州上訴法院在裁定本案中州法合憲時,認為「憲法在銀行這個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馬里蘭州認為憲法沒有賦予聯邦政府設立銀行的權力,美國第二銀行是違反憲法的。
案件最後上訴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審理。
聯邦的完勝
聯邦最高法院以7:0裁定麥卡洛克勝訴,馬歇爾大法官撰寫了法庭意見。表面上,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要解決的問題非常簡單:國會設立銀行是否合憲?最高法院認為,國會設立美國第二銀行是合憲的。原因之一也很簡單:國會設立銀行有先例。美國第一銀行就是國會授權設立的,雖然經過了激烈的討論,但國會最終立法設立了美國第一銀行,而且得到了行政部門的同意。
但是,對本案的討論並沒有就此結束,在最高法院的意見中,另外幾個觀點對於美國聯邦政府的運轉起到了奠基石一樣的作用:
1)馬歇爾首席大法官不同意各州保有最終主權(ultimate sovereignty)的說法,這種看法認為,因為憲法是由各州批准的,所以州政府才是主權的最終擁有者。馬歇爾法官認為,是人民批准了憲法,所以主權是在人民,而不是各州。
2)馬歇爾對「必要和適當條款」進行了雄辯,使這一判例成為美國歷史上的經典。
馬歇爾大法官同意,憲法並沒有明文賦予國會設立銀行的權力,但是他指出「在考慮這一問題時,我們不要忘了,憲法是我們在詮釋」,他同時指出,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十八項的「必要和適當條款」,允許國會做與憲法目標一致又沒有被憲法禁止的事情。
在馬里蘭州裁定這一案件時,也對「必要和適當條款」進行了解釋,認為這一條款只允許國會通過那些為了執行列明的權力而必要的法律。最高法院駁回了這一解釋,原因是如果對這一條款這麼理解的話,憲法所賦予國會的權力形同虛設,因為只有當國會通過適當的法律時才能擁有這一權力。
如果要用一句話來總結這一判例的話,那就是「聯邦的完勝」。它確立了國會通過與憲法目標一致、但沒有被憲法所禁止的法律,表面看是擴大了國會的權力,實際上是掃清了建立聯邦的障礙,使聯邦名副其實。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