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0日電)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夫婦結構債案,法官認定不法金額逾億,構成最低本刑7年的證交法背信罪,但考量他們賠償虧損,因此各判刑7年4月定讞。
至於馬志玲自稱罹患失智症,二審卻違法沒有停止審判,因此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經台大醫院診斷雖證明他的智商減損5%,但他在審理期間對答如流、喊冤還抗辯無罪,因此認定他並未達到心神喪失需停止審判的程度。
根據判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民國93年起的聯合投信事件頒布結構債損失需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出清必須合法,不可讓投資人受損。
馬志玲夫婦明知相關規定,卻因旗下元大投信公司擁有結構債近新台幣276億元,一旦出清將虧損逾10億元,於是轉嫁損失,利用佔股比例僅8%的元京證券向其佔股多達5成的元大投信購買股權,使元京證損失4億4000多萬元。他們事後賠償這筆損失。
一審將馬志玲夫婦都判刑7年6月,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法證明馬志玲夫婦操縱鑑價,以較高股價購買股票,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將兩人各改判7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