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抗告 台檢:羈押黃景泰符要件
【大紀元6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基隆市21日電)基隆地檢署偵辦黃景泰涉貪案,第二次提抗告,理由書認為,被告向公務員施壓、涉犯圖利重罪都是事實,已經符合羈押要件。
基隆地方法院昨天更裁認為,檢方無法舉證,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有實質利用職權機會,「獲得如何之不法利益」的相關事證。
地院說,檢察官認為建商免付水保計劃審查費,並且未擬水保持計劃就在山坡地蓋樣品屋,這就是「不法利益」,並認為黃景泰「獲利」,但法院認為,是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有待商榷。
基隆地檢署今天表示,昨天深夜已檢附理由書提出抗告,檢方說,在高等法院首次撤銷地院裁定時,就很明白提到,被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為重罪,已足以構成聲押的引用法條,檢方抗告有理由。
檢方說,聲請羈押是為了保全證據,確保偵查程序的進行,並防止串證、逃亡,依據高院的判例見解,被告只要涉犯重罪,超過5成會有逃亡之虞。
檢方說,審議聲押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因此,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這在高院的裁定見解,開宗明義就闡明。如果,所有都要實質證據,那不就直接偵查終結起訴?
至於黃景泰涉犯的圖利罪,檢方說,只要是圖他人或圖自己之利,都是圖利,黃景泰涉嫌向市府官員關說施壓、違法,圖建商之利,這都已觸犯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
檢方說,實際上,基隆地院第一次裁定時就已提到,被告利用其議長身分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以實質影響力使公務員違背水土保持法規定,並使其他私人因而獲得利益,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
檢方抗告理由書表示,若黃景泰沒有施壓,公務員為何要違法?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法官為何不運用「推理法則」?事實上,在卷證中,涉案公務員的供詞都很清楚,高院法官也都閱卷過才會決議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