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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院:舉證不足 黃景泰不羈押

【大紀元2014年06月19日訊】(中央社)基隆地院今天表示,被告黃景泰僅涉犯重罪,無羈押之必要,被告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足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

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因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於18日聲請羈押,基隆地院合議庭今天清晨公告裁定主文,「聲請駁回。黃景泰准以新台幣12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法院發佈裁定理由表示,檢方聲押指稱黃景泰所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部分,法院審理認為,黃景泰所涉的犯行,不是其主管或監督的事務,與公務員間也無共同正犯的關係。

法院說,黃景泰以實質影響力使公務員違背水土保持法規定,利用其議長身分,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並非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另外,檢察官針對被告黃景泰所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所提供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犯罪,不符聲請羈押的要件。

至於黃景泰所涉貪污治罪條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黃景泰有逃亡之虞,因此,沒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法院說,檢察官針對被告黃景泰有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都沒有具體舉證。

法院說,檢察官雖聲請羈押被告,但依照現有事證,黃景泰雖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法院認為無羈押之必要,駁回檢察官羈押之聲請,准以新台幣12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黃景泰交保 基隆地檢當庭抗告

基隆地方法院今天清晨裁定基隆市議長黃景泰以120萬元交保,檢察官當庭提抗告,地院將把卷宗送交高等法院審理。

基隆地方法院今天表示,無足夠證據與理由,顯示市議長黃景泰會逃亡,因此駁回檢方的聲請羈押,合議庭裁定以新台幣120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今天清晨6時,被裁定交保,黃景泰的親弟弟將現金送達,為他辦理交保手續。

基隆地方法院代理發言人陳志祥表示,檢察官聲押理由認為,黃景泰觸犯的是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並以有逃亡、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並附上通訊監察譯文。

但合議庭認為,依照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65號解釋,雖觸犯重罪,仍應要有相當的理由,認為黃景泰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但檢察官沒有具體舉證黃景泰會逃亡。

合議庭認為,被告所涉犯各罪嫌,其餘相關證人都已經訊畢,沒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所以不予以羈押,裁定交保、限制出境。

至於為何羈押庭在結束庭訊後,評議時間長達4小時?院方解釋,這是因為法官審慎評估。

檢方認為,以黃景泰的議長身分擁有的人脈與金脈,足以有逃亡的能力;且黃景泰的供詞還需要查證釐清,恐與證人及其他被告,有串證之虞。基隆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已經當庭提出抗告。地院上午將把卷宗送交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