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排期 不適用《子女身份保護法》
【大紀元2014年06月19日訊】(紐約訊)美國公民的21歲以下未婚子女,在申請簽證過程中滿21歲,可以受《子女身份保護法》的保護,將年齡鎖定在提交I-130申請的那天。聯邦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Scialabba v. Cuellar De Osorio)討論的是:美國公民21歲以下未婚子女的子女,是否可以適用《子女身份保護法》?最高法院裁定:不可以。
公民子女可「鎖定」年齡
美國公民的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移民,不需要排期。但是,申請移民簽證的過程較長,所以每年都有好幾千名公民子女在等待簽證的過程中滿21歲。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會在2002年8月6日通過了《子女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該法律規定:如果美國公民為子女提交I-130申請,那麼子女的年齡將「鎖定」在申請提交那一天。如果是永久居民為子女提交了I-130表申請移民,而且在子女年齡滿21歲之前父母入了美國籍,那麼子女的年齡將「鎖定」在父母入籍這一天。
《子女身份保護法》規定,要適用這一法律,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受益人必須是2002年8月6日以後提交的簽證申請。2)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受益人沒有獲得任何關於身份調整或移民簽證的最終決定。3)在獲得簽證機會後一年內試圖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此條具體是指:在國務院通知簽證可得後一年內,提交了I-824表、I-485表或DS-230表中的任何一張。
現在拿簽證 或者等九年
薩爾瓦多居民羅莎琳娜.庫拉爾.德奧索利奧(Rosalina Cuellar de Osorio)的母親是美國公民,1998年5月,母親為她申請了第三優先親屬移民(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當時羅莎琳娜的孩子13歲,在申請中被列為連帶申請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羅莎琳娜的申請當年就獲批,但是排期到2005年11月才排到,當時她的孩子已經21歲,所以不能作為羅莎琳娜的連帶申請人獲得移民簽證。
2006年8月,羅莎琳娜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她在2007年7月為兒子申請了第二優先B類(永久居民的成年子女)。在申請中,羅莎琳娜要求移民局以1998年5月作為兒子的申請時間,原因是在1998年5月的第三優先親屬移民申請中,兒子是連帶申請人。移民局拒絕了這一要求,將羅莎琳娜的兒子放到了第二優先B類排期的隊尾,結果是他要等好幾年才能夠輪到排期。羅莎琳娜的兒子申請時間是按1998年5月還是2007年7月算差別很大,如果是按1998年5月為申請日期,他可以馬上獲得簽證。而如果以2007年7月為申請日期,根據國務院提供的2007年7月的排期表,薩爾瓦多居民第二優先B類的排期是1998年2月8日,他的等待時間可能長達9年。
高院:連帶申請人要重新排期
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第九巡迴法庭的裁決,認為羅莎琳娜的兒子不能「插隊」。
因為法律條文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所以聯邦最高法院對案件的裁決至關重要。最高法院討論的問題其實是在不同親屬移民類別之間「轉換」的問題,高院認為《子女身份保護法》所規定的「可以在不同親屬移民類別之間轉換」,只適用於同一個申請人的情況,只有當同一個申請人將案件在不同類別之間轉換才適用。而羅莎琳娜的案件中,最早的申請人是羅莎琳娜的母親,第二次申請人是她本人。最高法院認為,如果申請人更換了的情況下,仍然視同為「轉換」親屬移民類別,是違反設定移民優先類別的本意的。
雖然輸了官司,但當事人羅莎琳娜的兒子可能很快就可以獲得簽證,因為現在第二優先B類排期是2007年5月,而羅莎琳娜是在2007年7月為兒子提交申請的。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