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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居民「一胎化」政庇被拒

法庭指「福建文件多數造假」

【大紀元2014年06月17日訊】(紐約編譯報導)對於福建居民「一胎化」政庇案而言,國土安全部《2007年簡介》(2007 Profiles)是殺傷力最大的。法庭一旦以這一系列的文件為基準,政治庇護案件上訴肯定被拒,吳和張的案件只是新增的一個腳注而已。

不過,如果律師得力,也會有例外,在第七巡迴法庭就發生了多次否決《2007年簡介》的情況。

M-Y-W(下稱「吳女士」)和R-C-Z(下稱「張先生」)為夫妻,倆人非法入境,分別在1999和1997年接到遞解令,但倆人都沒有離境。此後,倆人在1999年結婚,並在2000年、2002年和2005年生下三個小孩,三個小孩均為美國公民。

2004年和2005年,倆人均申請了開案,但被拒絕。2007年再次申請開案,這一次移民上訴局批准了兩人的開案申請,並將案件發回移民法庭,讓移民法官對證據進行驗證,並對倆人的政治庇護申請進行重新考慮。2010年移民法庭重新進行了聽證,移民法官在聽證之後拒絕了倆人的申請,倆人的上訴在2012年被移民上訴局拒絕。吳和張上訴到聯邦第十一巡迴法庭。

在國土安全部,關於中國的強制墮胎政策有兩套主要的文件:一是2009年《中國人權報告》(《2009報告》),一個是美國國務院2007年政治庇護申請簡介與中國國家情況(稱為「2007年簡介」)。兩個文件基於不同的事實,觀點大相逕庭,總體上「2007年簡介」對來自中國福建的「一胎化」政治庇護持非常否定的態度,認為很多來自福建的文件都是造假的。在「2007年簡介」的附錄中,有一份2006年10月13日的通訊,該通訊認為中國對待美國出生的小孩與在中國出生的小孩不一樣:1)美國出生的小孩不會認為是中國的永久居民,除非在回國以後,小孩通過居住獲得了中國的永久身份。2)在執行強制墮胎政策時,美國出生的小孩不會計算在內。3)村委會沒有權利決定強制墮胎的政策。

聯邦第十一巡迴法庭對案件進行了非常細緻的分析,但總體上採信了「2007年簡介」的立場:一是認為證據不足輕重。巡迴法庭認為證據沒有進行驗證,而且是為了申請身份而獲得的,所以這些證據本身的份量很輕。而且,聯邦法庭再三強調來自福建的很多證據都是造假的。二是中國發生迫害的情況。聯邦法庭認為吳和張沒有提供任何從美國回去以後被強制墮胎的案例。

案件名:M-Y-W和R-C-Z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M-Y-W, R-C-Z v. Eric H. Holder, Jr.)

案件編號:No. 12-16150,聯邦第十一巡迴法庭2014年3月18日公佈 。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