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5月09日訊】(紐約訊)高速公路巡迴員攔下可疑皮卡後,嗅出大麻的味道,接著搜查了車輛併發現30磅大麻。當事人要求忽略大麻的證據,因為搜查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認為巡邏員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可能有犯罪活動發生,所以搜查並不違憲,所得證據也不能撤銷。
根據憲法第四修正案,執法人員不可隨意搜查車輛,除非有客觀的理由懷疑有犯罪活動發生。
911台接到報警,一位女士表示被一輛皮卡撞出路面,加州高速公路巡邏員攔下了拉瓦雷特的皮卡,因為車的特徵與被撞女士描述的車相像。車被攔下來以後,另外一位巡迴員也到了現場,兩位巡迴員聞到了大麻的味道,所以搜索了車的後箱併發現了30磅的大麻,巡邏員逮捕了拉瓦雷特。在法庭上,拉瓦雷特提出撤銷搜查獲得的證據,因為搜查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這一動議被法庭拒絕,拉瓦雷特等人就販賣大麻的指控認罪,這一裁決獲得加州上訴庭的確認,認為巡邏員是基於合理的懷疑進行攔截搜查的。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第四修正案允許進行簡短的攔截搜查,如果「基於特定的、客觀的基礎,可以攔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人」,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此前的判例(United States v. Cortez,449 U.S. 411,417-418),合理的懷疑要基於總體情況來判斷,總體情況又取決於「警察獲得的信息,以及信息的可靠程度」。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有兩點支持了巡邏員在這一情況下採取搜查:1)911報警台收到的女士的報警,提供了目擊證據。而且從事件發生之後到這位女士報警時間很短,編造事故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巡邏員有理由相信報警的情況屬於事實。2)皮卡車把女士撞出路面的事實,讓巡邏員有理由相信司機是酒後駕車,這也為搜查車提供了合理的理由。
所以,聯邦最高法院確認了加州上訴法院的裁決。
案件名:拉瓦雷特等訴加州(Prado Navarette v. California)
案件編號:No. 12-9490,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4月22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