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5月09日訊】(紐約訊)鄰居的樹倒到你家院子,砸倒了籬笆,鄰居(或鄰居的保險公司)會掏錢賠你,這是很容易理解的。在環境治理上,這個道理直到上週才得到認可,聯邦最高法院在環境保護局訴EME荷馬城發電公司一案中,認可了環境保護局跨州環境治理的理念:管住上風口州的污染,並根據上風口州的成本效益來決定各州的排放配額。
幾十年以來,美國國會和環境保護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一直試圖解決環境污染中最複雜的問題之一:上風口州的排放對下風口州的污染,本案涉及的正是這一問題。
根據《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CAA),環境保護局建立了全國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NAAQS,下稱「空氣質量標準」),如果環境保護局發現哪個地方沒有達到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可以要求對應的州政府出台州執行計劃(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SIP),州政府有義務在新的空氣質量標準出台以後3年內向環境保護局提交州執行計劃。如果環境保護局認為州執行計劃不合適,可以在2年以內出台聯邦執行標準(Federal Implementation Plan,FIP)。環境保護局要求,州政府在出台州執行計劃時,要符合友鄰條款(Good Neighbor Provision),這一條款禁止某州的排放超標導致(或部份導致)其他州達不到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正是所謂的「友鄰條款」引起了很多的紛爭。
過去二十年中,環境保護局一直試圖界定上風口州對下風口州空氣質量不達標起到了「重要的貢獻」的標準,2005年環境保護局出台了《清潔空氣跨州規定》(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CAIR),對氮氧化合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進行了規定,但是聯邦華盛頓特區巡迴法庭認為這一規定需要完善,環境保護局根據巡迴法庭的要求出台了《跨州空氣污染規定》(Cross-State Air Pollution Rule),在這一規定中環境保護局對27個上風口州的氮氧化合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進行管制,並制定了上風口州對下風口州空氣質量不達標起到了「重要貢獻」的兩個標準:一是至少導致一個下風口州的空氣質量指標中的一個上升1%。二是根據環境保護局對污染治理的成本效益的估計,依照各州治理的成本來規定各州的排放標準。
環保局根據《跨州空氣污染規定》以及聯邦執行計劃(因為環境保護局認為受管制各州的州執行計劃都不合適,所以出台了統一的聯邦執行計劃),環境保護局給了各州一個排放的配額。一些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產業組織和勞工組織在聯邦華盛頓特區巡迴法庭對《跨州空氣污染規定》提起上訴。EME荷馬城發電公司就是上訴方之一,該公司在賓西法尼亞州印地安納郡荷馬城有一座2吉瓦(GW)的燃煤發電廠,發電廠建立於1977年。2003年,荷馬城排放了68.6公噸的二氧化硫,全美排名第四。2007年,因為廢水中的硒超標,違反了賓夕法尼亞州清潔水流法,發電廠的母公司EME荷馬城發電公司被罰款20萬元。
巡迴法庭認為環境保護局的作為超出了自己的權限,並指出兩點:1)當州執行計劃不合格時,環境保護局可以出台聯邦執行計劃,但是在缺乏環境保護局指導的情況下,州政府無法符合友鄰條款的要求,所以環境保護局在發佈聯邦執行計劃前,應當給州政府足夠的機會來重新調整排放配額。2)環境保護局的友鄰條款不合理,環境保護局不應管成本,只應當考慮上風口州對下風口空氣質量問題的責任。
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華盛頓特區巡迴法庭的裁決,並指出兩點:第一,如果環境保護局認為州執行法案不合格,可以立即出台聯邦執行計劃,這是《清潔空氣法案》原文規定的,法律沒有要求環境保護局給州第二次提交州執行計劃的機會。環境保護局此前有給過上風口州第二次這樣的機會,但不表示環境保護局必須這樣做。第二,環境保護局根據成本效益分析在各上風口州之間分配減排是允許的、可行的,而且是對友鄰條款的公平解釋。
案件名:環境保護局等訴EME荷馬城發電公司等(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t al. v. EME Homer City Generation, L.P., et al.)
案件編號:No. 12-1182,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4月29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