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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明訂專科護理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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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8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護理人員法修正草案,明訂專科護理師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補充醫師人力。

民國89年護理人員法修法,建立「專科護理師」制度。要成為專科護理師,必須先有內(外)科相關領域臨床實務經驗3年以上,並在衛生福利部認定的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接受6個月以上專科護理師臨床訓練,擁有實務經驗及訓練證明文件。有前述經驗後,參加甄審通過者,才能領有國家發給的專科護理師證照。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蔡明忠受訪表示,專科護理師介於護理師跟住院醫師之間,經過受訓與考試,擁有比較進階的技巧;可在醫師指示下,協助醫師在臨床工作執行業務。執行工作內容接近資淺的住院醫師,等於是醫師的替代人力。

初審條文新增規定,專科護理師及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的護理師,可以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清泉說,台灣目前有4400多名領有證照的專科護理師。但衛福部希望將來逐漸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範圍,這時就需要更多輔助人力,才不會使病人照護產生缺口。台灣不像國外有「醫師助理」一職,因此需要更多專科護理師補足醫師人力不足。

蘇清泉表示,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不少專科護理師會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但由於執業範圍沒明確規範,許多專科護理師遊走於密醫罪法律邊緣。修法將明確賦予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的法源,明確讓專科護理師成為醫師的補充人力,也避免他們觸犯醫療法。

蘇清泉說,修法通過後,專科護理師將可在醫師指示下進行侵入式治療如置換鼻胃管、換氣切管等,但醫生還是要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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