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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7日電)高公局表示,車輛車牌若有污損、偽造或變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科學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者,可逕行舉發。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今天表示,自實施電子收費以來,發現車輛號牌有污損、偽造或變造等情事,無法正確辨識車牌,或遭誤認為其他車牌,這類情形均屬政府呆帳,轉由全民負擔,造成不公。
高公局說,為嚇阻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高公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與第2項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