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 訂身障機構經營資格
【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增訂身障機構負責人不適任資格,並賦予主管機關查證責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規定,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行為不檢損害身障者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身障福利機構業務負責人,主管機關對負責人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在身障福利機構服務期間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身障福利機構應即停止職務,並依相關規定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現行法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及評鑑身障福利機構;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則增加主管機關「查核」身障福利機構責任,且身障福利機構輔導、查核及改善情況,將納入評鑑指標項目。
此外,配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馬拉喀什公約,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提案,除既有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增列主管機關應依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特定身障者需求,指定圖書館以其可接觸的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
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出版者應提供數位格式,以利製作供視覺功能障礙及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特定身障者接觸的無障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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