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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拒徵信不可就拒貸

【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消費者拒讓銀行從聯徵中心查詢資料,不能成為申貸遭拒唯一理由。

現行法律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一致規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時,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權利,及拒絕同意可能的不利益。

為加強保障金融消費者對信用資料自主權,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能只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金融服務業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信用資料,就成為不同意授信唯一理由。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具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適用的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