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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會籲衛福部 醫美入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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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愛美人增多,消基會統計今年到3月,已有12件美容醫學申訴案,2009年至今共77件,問題多涉及營利及消費行為;呼籲衛福部不應反對非必要的美容醫學納入消保法。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上午召開「醫美問題多,中途解約課程單價翻倍漲、術後受傷讓你美不起來」記者會。

消基會秘書長雷立芬表示,2009年至今,消基會分別接獲13、10、7、18、17件申訴案,今年到3月已有12件,共計77件。

以爭議主因分類,廣告或銷售不實7件、醫療器材或治療無效10件、服務態度不佳3件,誤診或延誤治療2件、收費爭議(價格不實、終止服務退費等)28件、醫療過程不當造成其他後遺症或傷害26件,其他1件。

她舉例,收費問題出現消費者買了美白針20針送5針共新台幣1.5萬元,推算1針750元,用3針後欲退費,卻被告知1針是1500元,750元是促銷不是原價。

她說,還有多例是出現後遺症及傷害的問題,例如有人施打肉毒桿菌拉提眼尾,卻在眉心出現八字型的二道紋路;另有一例案情嚴重,接受電波拉皮,清醒後卻右腿麻痺癱瘓、無法行走,確診為坐骨神經受損。

雷立芬、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都說,非必要的美容醫學應屬消費行為,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衛福部應儘速制訂定型化契約,規範美容醫學。

張智剛說,衛生福利部將美容醫學納入醫療法,排除在消保法外,使得不論個案或團體訴訟都無法適用消保法;依醫療法規定,患者必須負起舉證醫師故意過失之責,但依消保法,院所機構要先證明醫療無疏失。

他強調,衛福部擔心五大科醫生承受太多醫療糾紛壓力而出走、留不住人,根本就與美容醫學應適用消保法無關,出走的醫生跑去美容醫學;美容醫學涉營利、消費行為,若不是,衛福部何必於今年2月26日公告施行,醫師不得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者施作非為醫療必要的美容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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