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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輕罪限境時限 不得逾8年

【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3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限制出境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年,通緝期間不計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第5條修正草案,增列「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另通過同法第7條草案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依被告之聲請審酌有訴訟程序延滯等3種情形,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現行規定是「得」酌量減輕其刑。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會後受訪表示,速審法規定被告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是為了讓被告能夠到庭,萬一有罪也能保全刑法的執行,但限制期間,立委們希望以8年為限,不過個案審判複雜性高,因此經協商後,限制出境不得超過8年規定,僅限於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的輕罪。

蔡彩貞說,限制出境是一種強制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若只辦輕罪,就沒必要限制出境這麼久,且輕罪的審理時間也不會太久,因此限制出境以不超過8年為限。

會中並通過呂學樟等人所提附帶決議,為確保人權保障的落實及速審權遭受侵害的救濟,建請司法院應盡速完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