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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維權網:嚴正譴責當局重判新公民運動參與者

【大紀元2014年04月19日訊】本網獲悉:4月1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因響應中央反腐號召而提出「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數名新公民運動參與者,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刑;丁家喜律師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趙常青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李蔚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張寶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加上此前許志永被判處四年;袁冬被判處一年半;至此,僅北京當局就對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公民重判了六人。「維權網」對北京當局公然打壓踐行憲法權利、響應中央反腐的公民的罪惡行徑,表示強烈抗議與嚴正譴責!

2012年底至2013年初,隨著中共領導集團換屆,新執掌權力者一再聲言要將「權力關入制度的籠子裡」,開展反腐敗鬥爭,「老虎」「蒼蠅」一起打,燃起了民間一批正義、良知、有社會責任感人士的信心。他們自發起來呼應中央反腐,結合世界反腐成功經驗,提出「要求官員公示財產」,並幾次上街舉牌表達這種訴求,結果竟招致瘋狂抓捕:2013年2月24日,3月31日,北京警方拘押了袁冬、張寶成、侯欣、馬新立;4月17日,北京警方拘押了趙常青、丁家喜、李蔚等人;4月27日,江西新余警方拘押了劉萍、魏忠平、李思華等人;5月25日,湖北赤壁警方拘押了袁奉初、袁小華、黃文勳等人;9月13日,北京警方拘押了王功權。

從目前已經掌握的情況,僅北京一地,從2013年3月31日開始,先後就對張寶成、袁冬、趙常青、丁家喜、李蔚、許志永等二十來人進行了抓捕並抄家。北京被抓的這些公民先被以涉嫌「非法集會罪」刑拘,後被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逮捕、起訴,並於今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將許志永判處有期徒刑四年,4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許志永的上訴,維持原判;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將袁冬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4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駁回袁冬上訴,維持原判。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於4月8日對丁家喜、李蔚、張寶成案第二次開庭審理;4月10日對趙常青案第二次開庭審理。在審理後律師都還來不及提交辯護意見的情況下,海淀區法院就匆匆作出了將丁家喜判刑三年六個月,趙常青判刑二年六個月,李蔚判刑二年,張寶成判刑二年的決定。

根據刑法第291條規定,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特徵:一是聚眾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共場所。而我國刑法第291條規定的「公共場所」,是指在空間上對外開放、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隨時進出或停留、在功能上能夠滿足一般民眾日常性的經濟文化生活需求的場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第291條的說明,公共場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對公眾開放,供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農村集市等。二是聚眾行為必須造成了上述公共場所秩序的嚴重混亂,導致不特定多數人對該公共場所的合法使用受到嚴重妨礙,進而形成該公共區域內人員大量聚集,現場秩序失控的局面。三是行為人為必須同時具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裡的「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只能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從要求官員公示財產活動來看,公民上街舉牌宣示自己的觀點,既沒有造成任何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導致不特定多數人對該公共場所的合法使用受到嚴重妨礙」,也沒有得到警方出面勸阻,更沒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因此完全不存在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況。所以,新公民運動參與者的行為根本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以之定罪,完全是政治構陷。

北京檢控方指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新公民運動參與者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全部採用的是警察、協警或現場保安人員的「工作記錄」、「情況說明」,「這些不同種類的『證據』之間又彼此衝突,不知所云」,卻沒有一個被擾亂受害的普通公民出來指證,同時警方也拿不出現場秩序混亂的監控錄像。代理許志永案的張慶方律師還指出:「本案全部68個控方證人(其中包括以證人名義出現的新公民運動其他十位被告人),無一被允許出庭」。審判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北京當局對因支持中央反腐而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公民,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刑的案件,據張慶方從閱卷材料分析,完全是一起人為構陷的政治迫害案。在該案中,警方一再關注著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無關的問題,他們反覆追問當事人:「你為甚麼要在『中國夢』裡增添『民主憲政』的內容?你如何看待那段『八九年政治風波』?北京『八九年政治風波』時,你在做甚麼?你個人是如何看待《零八憲章》的?你說的這種批判立場是否就是否定共產黨的領導?等等。張慶方律師說:」由此可見,反民主憲政,是警方偵辦新公民案的主要理由。在半年多的偵查期間,各個涉案人的政治見解和政治言論,是預審訊問的重中之重「。

縱觀整個「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新公民運動案辦理過程,辯護律師指出存在如下明顯違背事實與法理的問題:一、秘密偵查、無限上綱,本案的偵查程序極不正常;二、倉促起訴,違法審理,檢法兩家一錯再錯;三、罔顧事實,指鹿為馬,起訴書中「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指控與現場視頻記錄大相逕庭;四、欲加之罪,無中生有,且看本案的控方證人都是甚麼角色?同時,趙常青先生的代理律師張培鴻把他坐在法庭上為其當事人辯護的行為稱為「是對智商和法律的雙重侮辱」,理由有三:一、《起訴書》將公民正常表達訴求的行為指控為犯罪,混淆了是非;二、《起訴書》將從未在現場出現的趙常青指控為首要分子,顛倒了黑白;三、公訴機關將明知無罪的人指控為犯罪,將來要受更重的審判。他說,面對如此無稽的指控,坐牢已經變成了一種榮耀。他盼望著、並認為「將來一定會有一場真正的審判,那是完全公義的審判」。

北京當局對支持中央反腐而要求官員公示財產公民的判刑,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嚴重違反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序言「各國負有首要責任和義務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第1條「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在國家和國際各級促進、爭取保護和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第5條「為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在國家一級和國際一級:(a)和平聚會或集會;(b)成立、加入和參加非政府組織、社團或團體」;第8條「1.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在不歧視的基礎上得到有效機會,參加治理國事,管理公共事務。2.這特別包括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向政府機構、機關和負責公共事務的組織提出批評和建議,以便改進其運作,提請人們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撓或妨礙促進、保護和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也違反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違反《刑法》第291條有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有關規定;在審理過程中,將同案分級分庭審理,也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六十二條「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嚴重違背中央一再作出的「將權力關入制度的籠子裡」與反腐「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承諾。

維權網強烈要求:

一、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因要求官員公示財產和履行憲法權利、進行自由表達而被抓被判的公民,並對他們所遭到的嚴重權利侵害作出國家賠償。

二、依法追究製造這起震驚世界、嚴重損害中央反腐誠信的人權事件的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將作出相關決定與判決及參與侵權的人員繩之以法。

三、立刻開啟以保障公民權利,限制公共權力,還權於人為指向的政治體制改革,切實建立支撐中國持續穩定長遠發展的民主憲政制度和公民社會。

維權網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