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一週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九)

人氣: 5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4年03月06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紐約州上訴庭反對無證搜查 明確須符合兩條件方可脫責

警察在逮捕吉蒙尼茲時,發現她的包很重,於是對她的包進行了搜查,並在其中發現一把上膛了的手槍。事後,吉蒙尼茲被判犯有一級非法侵入和二級非法持槍。紐約州上訴法庭同意了吉蒙尼茲的請求,要求檢方忽略持槍的證據,原因是這是通過無證搜查獲得的。紐約州上訴庭同時明確:任何形式的無證搜查本身都是非法的,政府方有舉證責任。政府方如果要想脫責,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搜查和逮捕在時間和空間上沒有嚴重分離。2)無證搜查是出於緊急狀況而做的,緊急狀況包括涉及到公眾和參加執行任務警員的安全,或者是為了阻止證據被毀。

2008年5月,警察接到指示,說在布朗士巴克大道2255號(公寓樓)正發生入室盜竊。根據報警台提供的信息,嫌疑人是兩個身高為175厘米和180厘米的拉美裔男子。警長曼扎力(Manzari)和警員艾達斯(Aldas)首先到達現場,他們首先搜索了樓的後部,後面因為正在施工被封死了,遂改從前門開始搜查。曼扎力在前門和其他幾名警員匯合,並派部份警員上樓搜查,以找到撥打911台的人問話。

在前門,曼扎力看到本案被告吉蒙尼茲(Jimenez,女性)和另外一個拉美裔男子桑切茲(Sanchez)從一個「樓梯」走進來,當時在大堂的另外一位女性(是大樓管理員)指著吉蒙尼茲和桑切茲,並朝曼扎力「示意」,曼扎力理解大樓管理員的意思是讓警察攔住吉蒙尼茲和桑切茲。在曼扎力的指揮下,艾達斯攔住了吉蒙尼茲和桑切茲,並問他們在樓裡幹甚麼,吉蒙尼茲開始說自己是來看一個朋友,爾後又說自己是來找公證處,但她既不知道自己要拜訪的人的名字,也不知道對方的公寓號。此後,曼扎力指示警察將吉蒙尼茲和桑切茲逮捕,接到命令後,警員潘甘(Pagan)打算逮捕吉蒙尼茲時,發現她的錢包很重,潘甘打開錢包後發現裡面有一把手槍,然後把吉蒙尼茲帶到警察局。

警方指控吉蒙尼茲二級非法持槍和一級非法侵入,在審判過程中,吉蒙尼茲要求法庭忽略手槍的證據,這一要求被法庭拒絕,認為搜索被告的錢包符合安全的考慮。最後,陪審團確認了被告所面臨的指控。吉蒙尼茲上訴到紐約州高級法院上訴局,上訴局判吉蒙尼茲敗訴,原因是「吉蒙尼茲的包足夠大,可以裝得下武器」,而且吉蒙尼茲的包應該是警察控制現場工作的一部份。

吉蒙尼茲將案件上訴到紐約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認為,根據紐約州憲法,任何無證搜查本身就是非法的,如果沒有獲得搜查令,那麼政府一方有舉證責任。發生無證搜查時,只有兩種情況可以作為「合理」的解釋:1)在空間和時間上的限制,要求搜查和逮捕在時間和空間上沒有嚴重分割。2)政府一方要能夠證明,無證搜查是出於緊急狀況,這裡的「緊急狀況」包括涉及到公眾和(參與逮捕的)警員的安全,保護證據免於被毀。所以,上訴法庭認為,吉蒙尼茲的包不屬於「緊急狀況」,除非有確切的理由相信,包裡面裝有武器。

據此,紐約州上訴法院推翻了紐約州高級法院上訴局的結論,並將案件發回紐約布朗士郡高級法院重新宣判。在法庭意見中,紐約州上訴法院做出以下裁決:1)批准被告要求忽略手槍的證據,2)撤銷吉蒙尼茲二級非法持槍的指控,3)一級非法侵入的指控改為二級非法侵入指控。

案件名:人民訴吉蒙尼茲(People v. Jimenez)
案件編號:No. 23,紐約上訴法庭2014年2月25日裁定。

保險經紀若與客戶有「特殊關係」
則有酌情推薦增加保額的義務

商業上的特殊關係(special relationship)會影響到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紐約上訴法院的最新裁決中,法院提出了判斷保險經紀與客戶之間是否有特殊關係的三個標準:1)經紀人除了正常的升水之外,還獲得了諮詢費用。2)雙方就保額進行了討論,而且投保人依賴於經紀人的專業知識。3)雙方打交道很長時間了,經紀機構應該已經意識到了投保人依賴於自己的建議。

2004年,沃斯和CHI保險公司的經紀人康維諾(Joe Convertino)接觸,討論給自己的生意購買保險的問題,康維諾從沃斯那裏瞭解了銷售額和其他的信息,以確定購買保險的金額,當時討論的保險包括財產險、職業責任保險和商業中斷險。根據沃斯的證詞,康維諾曾經表示,如果沃斯的事業發展了,CHI保險公司會根據情況重新進行估價和對保險進行重要的評估。

在評估之後,康維諾向沃斯推薦了荷蘭保險公司的保險,包括每次商業中斷賠償的保額為7.5萬元,沃斯問到7.5萬是不是夠時,康維諾表示根據建築的狀況和她的公司大小,7.5萬已經足夠了。康維諾再次強調,沃斯的事業發展了時,CHI公司會跟進調整保險金額。2006年4月,沃斯把企業換了地方,新的辦公地方比原來的地方大了一倍,沃斯諮詢康維諾時,對方仍然表示7.5萬的保額已經足夠的。

2007年3月,沃斯的店屋頂漏水,兩家店受損(她共有3家店),荷蘭保險公司分別賠了3千元和3萬元。在漏水之後,CHI保險公司將沃斯的保額從7萬元降低到3萬元,沃斯追問CHI為何調低保額時,CHI的經紀人表示會去看一看,但一直沒有回音。2007年8月和2008年2月,沃斯的公司又發生了兩次屋頂漏水。這時,沃斯的保額已經從7.5萬元降低到了3萬元。

沃斯將CHI保險經紀公司告上法庭,表示自己和CHI有特殊關係(special relationship),但是CHI沒有給自己的公司上夠商業中斷險。CHI表示自己和沃斯沒有特殊關係,並請求簡易裁決,原因是:1)CHI不應因為沒有推薦更高的保額而擔責任,因為沃斯從來沒有用夠自己的保額。2)沃斯自己知道7.5萬元或3萬元的保額。3)不是CHI給沃斯造成的損失,而是荷蘭保險公司沒有及時賠償沃斯,才給沃斯帶來了損失。紐約州高級法院批准了CHI的動議,做出了有利於CHI的裁決,同時,紐約高級法院上訴局也同意了這一裁決。

紐約州上訴法院首先否定了高級法院的簡易裁決,原因是簡易裁決只有在「對重要事實沒有任何爭議的情況下」才能做出,而沃斯上訴中指出自己和CHI有特殊關係,CHI並不同意,說明兩者在重要事實上存在爭議。根據一般原則,保險經紀「有責任在合時的時間內為投保人申請到保額,當做不到時,也要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投保人」,但是經紀公司不負責「建議、指導客戶獲得客戶的保額」。但是,如果沃斯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特殊關係」就完全不同的,如果兩者存在特殊關係,不管沃斯有沒有要求,CHI都要在必要的時候建議沃斯獲得更高的保額。紐約州上訴法院提出判斷兩者是否有「特殊關係」的三個標準:1)經紀人除了正常的收益外,還獲得了諮詢費用。2)雙方就保額進行了討論,而且投保人依賴於經紀人的專業知識。3)雙方打交道很長時間了,經紀機構應該已經意識到了投保人依賴於自己的建議。

紐約州上訴法院認為,CHI要求簡易裁決時沒有證明自己和沃斯沒有特殊關係,相反,證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沃斯與CHI的關係符合上面的第3)條的情況。紐約州上訴法院將案件駁回重審,但同時表明,紐約州高級法院需要裁定兩者是否存在特殊關係。而且,為了證明自己和CHI有特殊關係,沃斯有舉證責任。

案件名:沃斯等訴荷蘭保險公司、CH保險經紀公司等(Deborah Voss et al. v. The Netherlands Insurance Company, et al.)
案件編號:No. 11,紐約上訴法院2014年2月25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