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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
【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刪除可對少數不同意合建地主,實施者可申請主管機關徵收條文有共識。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對不願參與協議合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委員會討論後獲共識刪除條文,協議合建是在私契約協議權利價值分配結果,將影響參與權利變換所有權人選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權益。為確保公平合理分配,實施者若無法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時,應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
有共識條文也明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實施更新的其他機關(構),可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增訂相關公開評選申請、審核及爭議申訴規定。
此外,有關大幅提高都更成案同意門檻;未來涉權利變換都更案,須在建物全數拆除後才能預售等爭議條文,委員會都未達共識,保留後擇期再審。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4月26日做出第709號解釋,指都更條例部分條文因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且申請核准都更事業概要的同意比率太低等,宣告違憲,要求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將失去效力;不過,委員會對相關條文仍未有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