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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監察院今天說,鄭性澤殺警案偵辦過程有重大違法瑕疵,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鄭性澤被控於民國91年間和羅武雄到豐原地區某KTV唱歌,因包廂內羅武雄突然開槍,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造成羅武雄及警員蘇憲丕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朝警員蘇憲丕開槍的凶手,95年間被判處死刑定讞。
監察院說,律師羅秉成代表鄭性澤到監察院陳訴質疑此案破壞案發現場、刑求逼供、疏未蒐集及隱匿重要證據等,影響司法審判。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李復甸所提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並為鄭性澤研提再審之訴。
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是在被告經刑求後、以及受傷導致舒張壓僅為42mmHg情形下疲勞訊問,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
調查報告表示,原判決假設羅武雄在第一時間就已先於蘇憲丕中彈身亡,蘇憲丕非羅武雄所射殺,但並無相關鑑定事證足以支持。
調查報告指出,發現未經存卷的鑑驗通知,證明羅武雄當時身體含有利度卡因(Lidocaine)與大量酒精,足以影響羅武雄心臟血管及中樞神經系統,增強心臟中槍後反擊能力,這是法院、當事人所不知,足以動搖原審認定,具有「嶄新性」與「顯然性」要件,得為開啟再審的準據。
調查報告說,射擊蘇憲丕手槍彈殼均在羅武雄位置附近,羅武雄射擊的可能性較大。
調查報告指出,種種事證「或供證相斥,疑雲重重者;或有檢警誘導、威逼利誘,不正方法瀰漫其間」,希望司法機關查明,免生冤抑;李復甸肯定蘇憲丕英勇任事,惋惜其因公殉職,但被告鄭性澤不應在違反法律規範的判決下,受死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