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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聞禁聞

投書:山西文水縣政府無誠信、公檢法無法制、老百姓無人權

——文水公安夜請維權人士劉聰慧後續

【大紀元2014年02月24日訊】我叫劉聰慧,男,60歲,山西省文水縣南莊鎮橫溝村人,身份證:14232219541

2172010電話:15035878502;

一、上訪事由:

  

我於1988年涉及兩起經濟糾紛案,由於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著程序不當和瑕疵而導致我的錯案,這就是司法腐敗及地方腐敗官員不作為亂作為的結果。2006年中央聯席會議辦公室曾經督辦過此案件,但是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不給於合理的判決和賠償。

  

在2012年全國進行大接訪、大排查的過程中,文水縣沒有任何官員與我溝通,地方政府官員於8月8日將我以莫須有的罪名——「敲詐勒索(政府)罪」進行網上通緝,在北京上訪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網上在逃罪犯強行抓捕,然後由文水縣公安局強行帶回地方非法實行了司法程序並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

二、栽贓陷害的過程:

   

我經過多年的上訪,使得我家傾家蕩產,負債纍纍,生活非常拮据,孩子們考上大學讀不起、病魔一直折磨著我,當地的政府以貧困戶給予了經濟和物質上的幫助,文水縣公安局南莊鎮派出所所長申志勇、鎮政府領導馬德高以及村委會主任郭三牛親自開車登門分幾次慰問了我家,一部份錢給孩子用於助學金,還有一部份讓我看病,還送來了白面、大米、色拉油以及三百元的超市消費卡。

   

2012年9月25日這一切都變了,我被山西省文水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從北京看守所以「敲詐勒索(政府)罪」刑拘,在文水縣看守所羈押了15個月之久。文水縣委、縣政府、公安局聲稱他們送給我們家的救濟財物是我敲詐勒索政府的贓物和證據,他們打著維穩的旗號對我實施打擊報復栽贓陷害。在中國,是沒有人敢敲詐政府的,作為中國最底層手無寸鐵的農民,怎麼敢敲詐勒索政府呢?況且我根本不認識鎮政府的官員,在社會主義法制化的今天,文水縣委、縣政府、公安局竟凌駕於國家的法律之上、破壞和我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這和土匪、軍閥、地痞流氓的做法有甚麼兩樣呢?

  

有良知的法官多次告訴我,「對你做出這樣的處理決定是文水縣委、縣政府、公安局開會研究決定的」。一個人是否犯罪要縣政府研究決定才算,在法律上是肯定講不同的,文水縣委、縣政府就是法,權大於法,這就是我們文水縣的父母官如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表現。

  

各位領導,我們老百姓到底有沒有說理的地方呢?我們是社會最弱勢的群體,我們只有向上級領導傾訴我們心中的冤屈!地方政府可以以權壓人,依法整人,也可以一錯再錯,錯抓就抓了,錯判就判了,他們會說這不是個人行為,而是集體開會研究的結果,是為了保衛十八大而採取的有力措施,就這樣栽贓陷害、非法拘禁並判決了無故的訪民,真的誰也監管不了這些地方官員了嗎?

三、「敲詐勒索(政府)罪」案件的起因及違法辦案程的程序:

1認定劉聰慧「敲詐勒索罪」一案的客體、客觀要件錯誤

  

首先劉聰慧沒有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更沒有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其次沒有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中央政法委【5號文件】明確規定對上訪困難群眾該救濟的救濟,該幫扶的幫扶。2009年9月、2011年3月以及2012年3月,文水縣南莊鎮政府領導人和派出所所長等人先後以「生活困難」補助20000元、「民政救濟款」3500元、「政府救濟款」8000元,共計31500元送給了我,親自開車登門慰問,並非是本人去鎮政府敲詐勒索。

2.辦案程序違法導致實體錯誤:

  

此案以「刑事偵查卷宗」中明確記載:立案時間是2012年6月10日,結案時間是2012年11月22日。

  

但是早在立案前的2012年3月初,公安局的偵查員賀明俊、梁建峰二人就開始違法收取所謂的證據以及證明,且在結案前的2012年11月19日由文水縣人民檢察院的吳晉綱、張旭平做出:文檢刑訴2012年121「起訴書」送文水縣人民法院,這辦案程序已經違法。

3. 文水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30日公開審理時,經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明結果為:辦案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敲詐勒索」不能成立,然後退回人民檢察院。但是公安和檢察院以及鎮政府的當事人均不糾正錯誤,卻又編報所謂的補充材料,繼續堅持其錯誤。

  

2013年7月23日,文水縣人民法院依法二次開庭公開審理。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明:所謂的新證據和證明人均為鎮政府的工作人員,並且兩次開庭所謂的證人沒有一個公開出庭作證。所謂的新證據與上次開庭時出具的證據相互矛盾。

4. 2013年10月16日文水縣人民法院下判決書判處我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我不服向呂梁市中院上訴後,中院經過嚴格審查後裁定結果為:部份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文水縣法院沒有認真審理,且無新的證據,於2013年12月23日文水法院下2013文刑字第(147)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目前我已經上訴呂梁市中院,等候新的裁判。

四、上訪請求:

1.懇請上級部門對我被地方法院非法判決這一事件進行督辦,查明真相,改判無罪;

2.對我非法關押十五個月進行依法賠償,並對涉及違法的地方官員及司法部門的辦案人員繩之以法。

3.對我二十多年來的錯案進行徹底審查督辦,儘快依法解決。

此致

敬禮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