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住院未驗車被罰 法院判不罰
【大紀元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4日電)陳姓婦人因肺炎住院,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驗車遭罰新台幣900元,不服提起訴訟。雄院審理認為陳婦住院情有可原,判決不罰。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婦民國101年6月間因肺炎長期住院,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驗車,被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不於期限內驗車,依檢驗逾期開罰900元。
陳婦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因肺炎住加護病房,又轉院隔離治療達8個多月,才未能於期限內定期驗車,情非得已。
高雄市交通局則表示,車輛檢驗並未限制必須由車主親自辦理,陳婦住院期間也可將行照交由他人代為驗車,因此駁回她的申訴。
承審法官審理認為,陳婦因生病長期住院,且都戴著呼吸器,衡諸常情,顯難要求一般人在這種情況下仍能注意驗車期限,認定陳婦主觀上應不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故意或過失,無法依規定期限驗車情有可原,判決不罰。全案可上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