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1日電)為了保障弱勢勞工及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勞委會今天表示,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可以開立年金給付專戶。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已於1月10日增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出,勞保條例前已明定領取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實務上屢有保險給付匯入請領人的金融機構帳戶後,因帳戶遭法院扣押,導致無法享有給付情事發生,請領人因此要求勞工保險局開立支票因應,也花費勞保局很多行政費用。
勞委會勞保處說明,勞保年金請領人如果有上述情形,而有開立年金專戶的需求,可檢具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
勞保處表示,既然法律已明文保障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從此,弱勢勞工就可全額領到年金,保障請領人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