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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
【大紀元1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案,二審遭判30年,賠償17名女子2745萬元後,第18名女子提告求償。台北地院今天判李須賠2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9月2日依妨害性自主篇的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判他合計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新台幣2745萬元。
相較於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18年6月;妨害秘密罪判3年10月;恐嚇判拘役40日,妨害秘密及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另賠償12名女子共1435萬元,二審判刑,在刑責及賠償都加倍。
一名女子日前指控自己在無意識下,遭李宗瑞性侵及偷拍,向李宗瑞求償2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女方指述當天她沒有喝酒,李男拿水給她喝之後,記憶就成片段,只記得離開夜店後,李男在車上有餵她喝水,就完全失去意識,隔天早上發現自己全身赤裸,不知身在何處,感到害怕,李男問她要不要出去吃東西,她因為想離開而馬上點頭答應,這是為了保護自己;她沒有同意與李男性交。
李男則說,兩人性交過程中,女方有抬腳在他肩上,有數次轉頭看,且隔天兩人還一起用餐,後來在臉書上也有互動,女方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調查發現,勘驗光碟發現兩人性交過程,女方均閉眼在床上不動,李男曾有詢問女方,但女方沒有回答,甚至發出睡覺鼾聲,且李男將性器磨蹭女方臉部,女方也沒有任何回應,因此認定女方確為無意識;勘驗雙方臉書對話,並無任何親密對話。
法院審酌李男未經女方同意,故意利用女方無意識狀態進行性交,又竊錄性交過程,為嚴重侵權行為,並導致女方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考量李男民國102年財產總額逾1000萬元,判李男須賠200萬元給女方。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