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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篩選中的種族歧視

最高法院1986年裁決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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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26日訊】(紐約訊)陪審員篩選是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驟,對案件的結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近期發生的布朗案與甘納案,可能使聯邦最高法院在1986年完成的巴特松訴肯塔基州案(Batson v. Kentucky)再受關注。

巴特松訴肯塔基州案

在巴特松訴肯塔基州案中,巴特松是非裔美國人,被控入室盜竊和接受贓物並被定罪,在預先審核(Voir Dire)時檢控官排除了6名陪審團候選人,其中包括4名黑人,最後陪審團由清一色白人組成。巴特松就陪審員篩選過程提出上訴,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權利,聯邦最高法院做出有利於巴特松的裁決,認為陪審團篩選過程中存在種族歧視。

布朗與甘納案陪審團構成

在最近發生的布朗(Michael Brown)案中,威爾森(Darren Wilson)的辯護律師與檢控官共選出12個陪審員,7名男性、5名女性,其中9個人是白人,3個黑人。在聖路易斯(St. Louis)縣的人口構成上,70%是白人,但是在案件發生的弗格森當地,黑人人口佔到三分之二以上。甘納(Eric Garner)案中,根據執法部門提供的信息,23人組成的大陪審團中有14個是白人,9個是非白人,但是執法部門沒有披露9名非白人的細節(比如是西裔、亞裔還是黑人)。

在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陪審員篩選通常會出現一些種族上的特點。在辛普森(O.J. Simpson)案中,由12人組成的大陪審團有9名黑人、1名西裔和2名白人。在馬丁(Trayvon Martin)案中,篩選陪審員的過程花了差不多2周,齊默曼(George Zimmerman)的辯護律師和檢控官一起選出了6名陪審員,這6名陪審員均為女性,其中5人是白人,有1名波多黎各人。

EJI:篩選過程仍然存在歧視

根據平等司法倡議(Equal Justice Initiative,EJI)在2010年發布的報告(《陪審員篩選過程中的非法種族歧視》),在阿拉巴馬、阿肯色、佛羅里達、喬治亞、路易斯安娜、密西西比、南卡羅萊納和田納西州,陪審員篩選過程普遍存在種族歧視的問題,有些縣80%的非裔美國人被排除在陪審團之外,而在大部分黑人集中的縣,死刑案件的陪審團由清一色白人組成。

EJI在發布這一報告時指出:「為了消除陪審員篩選中的種族歧視而出臺的《1875年民權法》,已經通過接近135年,但是有色人種仍然排除在陪審服務之外,尤其是在嚴重刑事訴訟和死刑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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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步篩選陪審員

第一步是隨機抽選,州法庭或聯邦地區法庭會從一份清單中預選出一部分人,這份清單可能是註冊選民清單、持駕照居民的清單或者是正在領失業救濟的居民清單。在確定了名單以後,被抽中的人會收到通知,如果沒有極特殊的情況,被抽中的人要在指定時間到法庭。

第二步稱為預先審核(Voir Dire),因為被告律師會參與這個過程,所以是篩選陪審員的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這個環節每個州都不同,甚至不同的法官也不同。通常來說,被告律師會和檢控官一起對陪審員候選人進行面談,了解各自的背景和信念。被告律師可以有兩種理由拒絕某名候選人成為陪審團成員:一是事出有因(challenges for cause)的,律師可以候選人可能存在偏見等理由拒絕接受候選人成為陪審團成員。比如律師可以說,在警察使用過度武力的案件退休警察不適合成為陪審員。律師事出有因拒絕候選人的能力不受限制。二是不需要理由(peremptory challenges)地排除候選人,律師使用這一權利的次數有限。不過,律師不可以種族、性別等理由拒絕候選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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