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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事紀錄證明有犯罪者不得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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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7日電)內政部修正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明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有犯罪紀錄者,不得申請歸化,今天公布施行。

現行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為有認定依據,內政部訂定「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

為明確定義,內政部日前修正該原則,並於今天發布施行。

現行規定「妨害婚姻或家庭,經配偶提出告訴」的行為認定為品行不端正,為避免濫訴,影響申請人權益,修正為「經提出告訴且有具體事證」。

新修正原則規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如未再有品行不端正行為,得再重新申請歸化。

公布施行原則明定,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所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有犯罪紀錄者,不得申請歸化,即對於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屬無犯罪紀錄者,得申請歸化。

新修正原則規定,申請人如是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在所涉刑事案件刑事處分確定前,無法審認有無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的要件,明定不得申請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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